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风电清洁供暖有关事项的复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42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12-20
 

  

  国能新能[2016]37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

  内蒙古风电清洁供暖有关事项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风电清洁供暖规划的报告》(内发改能源字[2016]1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内蒙古地区风能资源丰富,供热需求大且供热地点相对分散,适宜利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分布式供暖。积极推动内蒙古地区的风电清洁供暖,对于推动内蒙古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治理大气污染和减少散煤燃烧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意义。我局支持内蒙古地区开展风电清洁供暖项目建设。

  二、“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规划风电清洁供暖最大新增规模为235万千瓦,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5]306号)中1万千瓦风电配套制热量满足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供暖需求的标准开展建设,增量项目供热总面积不低于470万平方米。

  风电清洁供暖的配套项目应优先就近选取存量风电项目,到2020年底,全区新增风电清洁供暖总面积不低于800万平方米。

  对于新建风电项目,应结合供热负荷深入分析落实项目的消纳方案,通过与供热企业签订购电协议等方式落实供热市场,确保新建项目不影响存量风电项目的运行。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热负荷落实情况的监管。

  三、要在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风电清洁供暖商业模式,参与风电清洁供暖的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确保最低保障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分区域的标杆电价全额上网,保障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与电制热用户自主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同时由电网企业合理收取输配电费用,鼓励风电场自建配电网和供热站,严禁采取奖励发电量的方式开展清洁供暖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风电清洁供暖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落实项目建设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规划和技术方案,统筹做好风电、接网工程、供热站的衔接工作。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签订协议,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

  五、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风电清洁供暖项目设施的配套电网建设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同时要深入研究电力热力联合调度运行机制和保障项目并网消纳的技术措施,保障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供电的安全可靠运行。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确保项目及时建成投产和正常稳定安全运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