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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7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2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3-11
 

  

  国能新能〔2016〕7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

  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5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加剧,弃风电量达到339亿千瓦时,全国风电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下降到1728小时,比2014年下降165小时。弃风限电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风电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风电并网消纳工作是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2016年是“十三五”能源相关规划发布和实施的关键一年,从电力供需形势和电力运行现状看,2016年“三北”地区风电消纳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弃风率可能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攀升。弃风问题突出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风电消纳工作,把工作重心从风电的开发建设转移到风电的高效利用上来,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大胆推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多措并举拓展风电消纳途径,为“十三五”期间风电后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各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做好风电并网消纳的专项监管工作,推动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共享机制。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进一步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充分发挥大电网联网效益和跨省调峰相互支援能力,确保2016年度风电弃风限电趋势得到根本扭转。

  二、严格控制弃风严重地区各类电源建设节奏。在电力供应严重过剩且弃风严重的地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研究暂停或暂缓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核准建设的措施,避免弃风情况进一步恶化。2015年弃风较严重或弃风率增长较快的地区,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2016年度暂不安排新增常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鼓励弃风率较低和消纳市场落实的地区加快发展风电。宁夏、浙江等国家级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要着力提高风电管理水平,确保清洁能源电量占比逐步提高,减少弃风现象发生。以外送为主的风电基地项目应与外送通道的建设时序相衔接,实现电源与外送通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并同步落实新能源消纳市场。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违规建设的电源项目的监管和核查,未纳入规划的电源项目不得并网投产。2016年,我局将以甘肃作为解决弃风限电问题的试点省,会同有关部门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制定系统的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力争基本解决甘肃省弃风限电问题。

  三、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把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目标,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优先在发电计划中预留风电等新能源发电空间。限电比较严重的省(区)发展改革委要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省区域内的风电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督促电网调度机构优先纳入发电计划并强制执行,各限电省(区)制定的保障性利用小时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局公布的本省(区)平均利用小时数。各派出机构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应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鼓励风电通过市场交易扩大消纳范围和消纳空间,发挥风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优先发电。市场交易须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风电向其他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上网。2016年,我局将以蒙西电网区域作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试点地区,内蒙古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和内蒙古电力公司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和对保障范围内弃风限电的补偿办法。

  四、深入挖掘系统消纳风电的潜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关技术机构和电网企业结合实际运行情况,研究核减煤电机组的最小技术出力,逐步放开限电严重地区的发电计划,加快推动煤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加快抽水蓄能等调峰电源建设,通过电力市场推行峰谷电价,落实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提高各类电源调峰积极性。黑龙江、吉林、辽宁要加快推动热电机组增加蓄热设施技术改造,着力化解冬季供暖期风电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矛盾。甘肃、新疆要加强自备电厂调峰服务管理,督促自备电厂按相关规定参与调峰,鼓励风电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电网企业应与风电企业要共同做好风电功率预测预报,提高风电功率预测精度,推动风电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将风电统筹纳入电网运行方式,严格执行风电优先的调度次序。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省间联络线运行方式,特别是西北和东北区域电网运行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电网空闲的输电能力,促进省(区)内富余时段风电跨省跨区交易。2016年度,我局将在东北地区开展供热机组优化改造、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试点、电储能参与调峰工作,进一步增强系统在冬季负荷低谷时段的灵活性,争取在试点区域的风电运行情况有较大改善。

  五、积极开拓风电供暖等风电消纳方式。风电供暖对提高北方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消纳风电能力,促进城镇能源利用清洁化,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改善北方地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意义重大。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新疆、山西等省(区)要继续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5]306号)要求做好风电清洁供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研究风电供暖的扶持政策,结合新城镇建设和新城区开发规划,积极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优先解决存量风电项目的消纳需求;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在总结现有示范项目经验基础上,开展一批新的风电制氢、风电高载能供电示范项目建设。河北、吉林省要加快推进风电制氢的示范工作。2016年度,在原有的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我局将进一步扩大风电清洁供暖的范围,将内蒙古自治区作为风电清洁供暖的示范省(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范围内的风电清洁供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