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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26号(工交邮电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20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22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26号 (工交邮电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北省随州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 为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提供试点经验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湖北省随州市化石能源匮乏,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丰富,具有较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基础和发展需求,目前风电和太阳能开发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国家鼓励随州市结合地方实际资源禀赋,以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为重点,通过就地开发和本地利用,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当地能源结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市新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2013年2月,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将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指标分配到各省(区、市),其中湖北省为4个,由湖北省能源主管部门选择本地区有优势的城市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初审工作。2014年1月,根据湖北省上报的审核结果,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确定襄阳、鄂州、宜昌、黄石市作为湖北省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名单。 关于将随州市列为国家新能源示范产业区试点的建议。目前,国家正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基础上,组织编制《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建设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城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部分先进地区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建设1000个高比例示范产业园区,可再生能源占园区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40%以上。随州市可结合上述工作,申请创建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园区,在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 关于在建设山地光伏电站方面完善细化相关政策的建议。国家林业局建议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坚持光伏电站不与生态争地的原则,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国家林业局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使用废弃矿山、戈壁、荒漠等难以发展生态项目的未利用地,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关于国家在新能源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要求,目前国家已经针对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出台了相关价格、管理、财税等支持政策,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支持城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包括随州市在内的湖北省其它地区扩大城镇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 感谢您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