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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34号(经济发展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20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10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34号 (经济发展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把海南建设成为海上丝绸之路“南海服务合作基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南省具有丰富的农林生物质、太阳能和风能资源,通过规模化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有利于实现能源的多元化供给,提高能源自给率,同时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海南省打造成为清洁的国际旅游岛。我们原则支持在海南省设立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南海服务合作基地”。 关于将海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建议。目前,国家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要采取中长期规划引导、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和发展机制创新示范的方式推进发展。近年来,我局积极支持海南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例如,在光伏发电领域,截至2014年底,海南省光伏并网装机容量达19万千瓦,当年新增10万千瓦,同比增长超过100%。在太阳能热发电领域,我们支持海南省先行先试,目前已建成碟式和菲涅尔式两个试验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海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围绕建设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总体目标,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海南省选择具有较大规模和示范意义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将其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在风电、光伏和太阳能热发电建设规模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积极支持该省规模化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进海南建设可再生能源示范区。 关于给予海南新能源发展财政金融政策。目前,从国家层面,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由财政部管理,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同时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支持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中央地方共同支持的作用。我们积极推动银行与可再生能源企业联合开展金融创新,简化贷款审核流程,放宽贷款条件,探索项目收益抵押方式,鼓励开展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创新,也鼓励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为本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融资平台,为可再生能源创造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关于设立国家海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我们正在商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研究设立可再生能源投资基金事宜,如建立基金,将可包含海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内容。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