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92号(城乡建设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9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02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92号

(城乡建设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采取光伏农业PPP模式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提案,经商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光伏农业是将太阳能发电、现代农业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农业模式,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探索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山东、安徽、宁夏等省(区、市)已经开展了光伏温室大棚、养殖场等实践探索,全国已建成光伏农业设施约50万千瓦。但由于国内光伏农业发展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对光伏农业设施是否能满足农作物需求,特别是室内光照强度、光照均匀度等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同时,光伏农业用地需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国家将综合考虑各地农业发展和光伏发电发展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光伏农业建设。

    关于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出台光伏农业扶持政策的建议。为支持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一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二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当地光伏标杆电价全额上网,并不受年度规模限制,积极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类建筑中的应用;三是实施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通过资金补助、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等,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光伏发电。

    关于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配额专门支持与农业、农村相结合的光伏应用模式的建议。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家能源局已将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下放至地方,实行年度规模管理,并于2014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关于设立区域性碳交易中心等的建议。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2011年11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市场运行平稳。同时,国家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国家以及各省(区、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省级碳交易管理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在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

    关于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难度的建议。财政部认为,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的方式。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后续,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的惠及民生,提高太阳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应用规模和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