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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9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理顺乌溪江水资源管理体制确保下游供水安全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电网公司、浙江省政府、华电集团,现答复如下:

  水电是重要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清洁电力的同时,也往往承担着防洪、航运、灌溉、供水、养殖等多种综合利用功能,其运行调度要统筹兼顾好各种利用需要。从各方反映情况看,乌溪江水电厂(下辖湖南镇、黄坛口电站)运行多年来,高度重视下游水资源保障工作,与电网公司按照相关规程开展了水库综合调度运行工作,统筹兼顾发电、防洪、供水、灌溉等需求,并在特殊时期根据实际需求加大对下游供水的支持,努力保障下游用水需求。但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电站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据实际形势,进一步优化电站运行调度,更好地发挥水电站综合利用效益,我们积极支持。

  关于取消湖南镇电站电网事故备用电站的定性和改变水库性质。根据电站功能定位,乌溪江湖南镇电站作为浙江电网主力调峰电厂和华东电网的事故备用电站,长期以来,在电网运行中积极发挥了调峰调频、事故备用和黑启动电源作用,成为浙江电网和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加大,电网调峰难度和运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保证必要的快速灵活调节的电源,是确保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乌溪江水电厂虽然提供电量不多,在浙江电力系统中的比重在下降,防洪、供水、灌溉的要求也在提高,但随着浙江外电、核电规模加大,其保障电网运行的作用反而更加突出。调整电站定性缺少充分理由,需要深入论证,关键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水库电站调度规则和运行方式,更好地兼顾各方需要。

  关于乌溪江水资源调度权划归衢州市政府统一管理。水电开发作为水资源开发的重要形式,往往具有多种效益和综合利用功能,与其他水工程类似,其调度运行涉及水利、电力、交通、农业、渔业等多个部门,比较复杂。按目前管理体制,发电、防洪、灌溉、供水、航运等都是按各自行业调度管理机构的调度要求进行综合调度和运行,不可能完全由一个部门进行调度。同时,由于其在各自行业领域的作用和定位不同,其具体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如有的电站,其发电由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但航运由省航运管理机构调度。因此,核心问题仍是统筹各种利用需求,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合理的电站运行调度规则。从乌溪江水电厂情况看,电站调度运行严格执行了水利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水库调度原则和供水计划,同时,乌溪江水电厂与衢州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及浙江省电力公司均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能够对有关用水需求及时沟通。应该说,乌溪江水电厂现行管理调度体制符合国家法规规定和管理实际,从电站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看,也取得了很好的综合效益。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确实对水电站运行管理提出了新问题和新要求,需要项目单位、电网调度和所在地充分沟通协商,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供水需求,同时,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水库运行方式和调度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用水需要,制定合理的供水调度方案。此外,要加强和优化用水管理。目前,乌溪江下游地区对水资源需求的大幅增加,已超过水库原设计用水能力,临时性供水也日渐增多,需要加强需求侧用水管理,进一步合理规划区域发展的水资源来源和使用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用水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