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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11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9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10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1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光伏扶贫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自2013年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以来,光伏发电应用市场迅速扩大,光伏发电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利用光伏发电技术成熟、收益稳定、清洁可再生的特点,安徽、河北等地在探索光伏扶贫方式上进行了实践。2015年,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区)部署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目前,6个试点省(区)已基本编制完成实施方案,配套资金也基本落实。安徽、山西进展较快,已有多座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和村级光伏电站投入运行。 关于对河北省光伏电站建设不设规模限制以支持光伏扶贫的建议。一方面,目前光伏产业发展还需要大量国家补贴,若放开规模限制,则国家财政无法承受。另一方面,国内光伏扶贫工作刚刚起步,商业模式不够成熟,部分地区主要依靠企业捐赠产生一定扶贫效益,不具商业推广价值,应配套好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今年下半年,我们将组织有国家级贫困县的20个省(区、市)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及建设规模,总结成熟光伏扶贫经验,届时在全国推广。 关于进一步完善光伏扶贫补贴政策的建议。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但在此基础上,仍需中央和地方配套相关的财政资金,协调优惠的融资政策,特别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统筹各方面的扶贫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光伏扶贫工作。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