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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2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9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27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2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相关部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西北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拥有大面积荒漠等未利用土地资源,具备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的优越条件。近年来,我局积极支持西北地区通过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转型,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节能减排。截至2014年底,西北地区建光伏发电总装机1558万千瓦,年累计发电量接近140亿千瓦时,位居全国之首。

  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并网工作。我局正组织编制太阳能发电“十三五”规划,西北地区重点编制光伏发电基地规划,统筹考虑市场消纳和电网规划,合理确定发展规模、项目布局和开发时序,避免过度集中开发,保证光伏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消纳。在“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若干条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促进西北地区光伏在更大范围内消纳送出,为该地区太阳能发电中长期发展打好基础。

  关于完善上网电价政策、税收激励政策。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积极扩大国内市场,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不仅确定了电价和补贴标准,也明确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备用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光伏发电快速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局还积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补贴政策。为鼓励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有关部门已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后在国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时,我局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进一步完善相关电价政策和税收政策,支持西北地区光伏产业发展。

  关于健全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加快推进,市场将在利率决定中更大程度地发挥作用,金融机构贷款自主定价权限也将更大。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的上下限,不再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对于信用记录良好、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金融机构一般会给予其较优惠的利率;而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金融机构则会适当提高贷款利率,以更好地覆盖贷款风险。当然,光伏产业既是绿色产业,也是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应引导银行积极给予金融支持。我局已多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召集主要银行沟通,动员银行给予光伏产业特别的支持,在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利率等方面采取更有利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做法,有些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研究有关措施。我们将继续保持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推动金融机构对加大对光伏产业的支持力度。

  关于项目的责任监督。随着光伏发电的迅速发展,为加强光伏质量管理和监管,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运行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开发秩序的通知》,并联合认监委印发《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光伏规划、年度计划、备案管理、产品质量、建设监管等多个方面完善光伏电站管理,并拟于近期开展光伏发电质量检查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