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9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9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27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9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相关部委,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财政部提出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按月转付和优先拨付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办法;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简政放权和规范项目管理;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并免费提供并网服务;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分布式发展。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尽管仍然存在融资难、产权关系复杂、电费回收难、屋顶协调难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履约难等方面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仍显著提速,截至2015年6月底,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近600万千瓦,同比增长近50%。分布式光伏已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扶贫应用以及光伏设施农业、渔光互补应用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分布式光伏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关于光伏电站贷款享受优惠利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目前,我国已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的上下限,不再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商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信贷原则的光伏企业发放贷款,可自主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解决光伏发电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指导相关中介机构创建了光伏产业投融资联盟,吸收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光伏产业各环节重点企业加入,搭建银企沟通平台,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加深对光伏发电的理解,并了解光伏企业的合理诉求。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已加入该联盟,并把光伏发电作为一个重要投资领域对待,对光伏发电投融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与此同时,我们鼓励银行与地方合作建立光伏发电融资平台,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有效的融资模式。

  关于在担保方式中明确规定以光伏电站资产和售电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在综合考虑资金安全和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质押担保方式。下一步我们继续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放宽抵(质)押担保条件,将光伏电站资产和售电收费权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同时,我们还将研究通过新兴产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建立国家光伏产业发展基金,创新金融服务,解决光伏产业“融资难”问题。

  关于创新电费结算方式,使电站业主顺利收取电费。现行政策下,电网企业开展代结算电费工作有两个障碍:一是如果电网企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按照电力用户目录电价扣减代收费后的标准结算,既不同于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也不同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该电价标准没有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存在电价政策障碍。二是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电量未经过公共电网传输,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未向电网售电,电网也未向电力用户销售这部分电量,若由电网代收电费,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违反增值税法规定。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电费回收难问题,我们在2014年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微电网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直接交易等新机制、新模式、新业态,有效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性,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源管理,推动屋顶规模化高效利用。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统筹屋顶资源的措施,一是加强规划,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二是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三是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四是要求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与此同时,国家住建部门也高度重视太阳能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启动了“太阳能屋顶计划”,组织编写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光伏建筑相关标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住建部等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与绿色建筑的发展相结合,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探索创新运营模式,推动太阳能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

  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保证电站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发电效率。我局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光伏发电项目所采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关于加快建设智能电网,逐步稳妥发展户用光伏电站。智能电网是规模化建设分布式光伏的重要技术保障。我们近期出台了《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265号),将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组织各地开展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探索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智能电网技术应用示范,就电网运营管理体制、用户侧发用一体的微电网商业运营模式进行探索,将新能源微电网作为技术融合的载体,带动分布式能源、智能控制、储能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