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34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8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27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34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为加快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9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的融资难、电费回收难、屋顶协调难、合同能源管理履约难等方面问题。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分布式光伏发电已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分布式光伏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扶贫应用以及光伏设施农业、渔光互补应用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分布式光伏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关于居民家庭电站结算方式调整。您建议的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光伏发电的“净电量”结算。一方面,对于居民用户价格明显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采取净电量结算方式将显著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国际上仅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且该结算方式与我国现行税法、电网企业计量、营销体系有较大矛盾。因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该方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于研究制定光伏电站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已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光伏电站的产权登记同样适用。根据《条例》,对于光伏电站,在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上定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可在其上设立抵押权;对于利用他人屋顶等不动产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与涉及的不动产权利人协商,达成设定地役权相关协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地役权登记手续。 关于出台企业申领国家度电补贴的实施细则。正如您如言,目前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财政部发出补贴申请通知,各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地方财政、物价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国家层面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印发补贴目录,电网企业拨付补贴等多道程序,补贴申请和发放周期通常需要数月,第五批目录形成长达近1年时间,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有关部委进一步简化补贴申请和发放流程,建立每年定期(如每季度一次)申报、审核机制。我局委托水电规划总院(依托其设立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正在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其中包含了补贴申报系统。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可以提高补贴的申报和审核效率,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关于促进在小区内投资建设屋顶光伏电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建筑物的屋顶为业主共有部分。为推进小区内分布式光伏应用,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业主形成民主协商、平衡利益的自我管理机制,指导协助业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通过表决实施住宅加装屋顶光伏电站。同时,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力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既要积极配合落实业主共同决定的建设屋顶光伏电站事项,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光伏电站的日常维护及运行管理。 关于重点支持利用大型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国家高度重视并鼓励结合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发电系统。2015年初,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进一步放开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同时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考虑到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规模仍很有限,我们对光伏电站和容量较大分布式光伏电站仍采取规模管理的方式。下一步,我们将在积极推动国家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总额的基础上,对于建议中提及的合肥环巢湖、环城高速等可以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逐步放开规模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拓展市场空间。 感谢您们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