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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6号(工交邮电类13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8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6号

(工交邮电类1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国家对农村电网投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农村电力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对农村电力建设高度重视,1998年以来实施了一二期农网改造、县城电网改造、中西部农网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以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3号),明确提出“根据各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等供电设施进行改造,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要。“十二五”期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投入,加快农网改造升级。

    我们赞成您提出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的建议。目前,我们正组织各地发改委编制“十三五”农网建设规划,在“十三五”时期,继续大力支持包括吉林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建设。督促各地方加强和规范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还贷资金作用,支持农网建设与改造。同时,推动电网企业加大自有资金投入力度,更好地履行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增加资金规模,加快实施农网改造升级。

    关于在财政投入、贷款、税收方面加大对农网政策支持力度。吉林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地,是国家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点地区,2010-2015年,我们共安排吉林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总投资97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9.4亿元。另外,2012年以来,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支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为解决田间电力配套问题,2013-2014年,中央财政通过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额外安排了一部分资金,提高了对“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的补助标准,每亩增加100元投资,置换出来的省级财政每亩100元的建设资金调整用于电力配套问题。

    根据《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条件的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设立国家专项资金开展农田电网建设。机井通电工程建设是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农网还贷资金政策支持。吉林是国家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和机井通电工程的重点地区。通过机井通电工程建设,改善了农村生产用电条件,带动了农民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吉林是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仍受供电制约,机井通电任务还很重。“十三五”时期,我们将继续支持吉林农网改造及农业生产设施供电建设,从资金和项目上加大支持力度,并督促电网企业加大投入,支持吉林农业生产设施供电建设。同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农业生产设施供电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发挥企业积极性,做好农业生产设施供电工作,促进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顺利实施。

    关于建立农田电网运行维护保障机制。为缓解产粮大县奖励困难,中央财政逐步建立起包括常规产粮大县奖励、产油大县奖励、商品粮大省奖励和制种大县奖励等5项政策在内的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体系。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兼顾到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与促进粮油生产发展两方面作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主要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扶持粮油生产、产业发展和制种产业发展。对于您所提的具体建议,我们将会同财政部门在完善产粮(油)奖励政策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