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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5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7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17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5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秸秆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我国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资源丰富。据测算,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秸秆在内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每年约8亿吨,可收集资源量每年约7亿吨。稻壳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资源量每年超过1亿吨。目前,农村地区秸秆废弃污染、露天焚烧问题较为突出,在一些地区加剧了大气污染。

  在当前应对大气污染的形势下,加强农业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既可增加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减少大气污染,又可以以产业化商业化的方式推进秸秆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效率,减少焚烧和堆放污染,变废为宝。我们赞同您提出关于大力支持秸秆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建议。

  关于制定促进生物质能化产业发展的法规及全额收购等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物液体燃料推广应用必须纳入现有成品油销售体系中。我们研究制定了生物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生物燃料推广省份应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严格执行“核准生产,定向流通,封闭推广,有序发展”的政策,且由市场流通主体统筹油品调配与销售,以确保全额收购及强制性推广。

  关于设立车用生物燃料专项资金及财政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符合条件的生物质能源产品享受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先征后返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按照《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中燃料乙醇的部分已免征消费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生物质能技术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条件的生物质能生产企业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已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生产销售生物燃料乙醇给予财政补贴。因此,不宜再另设专项资金。

  关于沼气发电价格及沼气入网和入站价格。2006年,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生物质发电价格按各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5元补贴电价确定。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沼气发电价格政策,支持沼气发电发展。国家为鼓励包括沼气在内的非常规天然气发展,拟给予特殊价格政策,即放开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沼气经过提纯达到天然气标准后,可参照非常规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

  关于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定程序申请修改土地规划。秸秆生物质能源建设所需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规划中统筹解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秸秆生物质能源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在国家下达各省(区、市)计划中,相关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由所在省份安排解决。今后,国土资源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充分考虑秸秆生物质能源发展实际,合理安排有关省份计划指标,促进秸秆生物质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及支持科技研发等。目前生物液体燃料在国家层面已没有任何项目审批权限,其中燃料乙醇核准已于2013年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要求下放到省级政府。我们对产业科技创新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将生物液体燃料加工转化装备技术研发及示范作为能源装备和自主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并陆续支持建立了国家能源非粮生物质原料、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炼制等数个研发中心。“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在国家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安排了生物质能源方面的课题研究,总经费约1.67亿元,并积极推动生物质能源领域的产学研人员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秸秆生物质能源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促进秸秆生物质能源产业升级及可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生物质能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