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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66号(工交邮电类098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7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18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66号 (工交邮电类09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云南水电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云南是我国水电大省,水能资源可开发量仅次于西藏、四川,居全国第三。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云南水电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制度,妥善安置好移民,切实保护移民权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库区和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云南水电发展仍然存在库区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利益共享机制不完善,水电消纳困难等问题,需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政策、创新体制等予以解决,因此,我们积极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云南水电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建议。 关于建立统一的重大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机构。鉴于水电开发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为统筹做好水电开发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水电开发工作协调机制。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研究设立高层次的水电资源开发协调机构问题。关于将云南水电资源开发纳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统一规划,我们积极支持并已按《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云南水电开发纳入长江经济带规划范围。 关于在科学规划、适度开发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十一五”以来,水电开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大型水电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主要河流水电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程度较高的河流也陆续开展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生态修复工作,流域综合监测和管理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执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同步加强了水电开发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水电开发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创新资源地补偿和移民补偿安置机制。“十二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探索通过提取发电收益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优先用于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要求,健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补助和后期扶持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税收政策,探索水电开发与资源地协调发展的新途径,切实维护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统筹解决好移民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 关于加快修订《电力法》、《电网调度条例》等法规。流域水电开发上下游统一调度,不仅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电站发电效益,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防洪、航运等综合效益。留存电量应做到既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用电实惠、又能引导当地产业良性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电力法》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中,充分考虑加强流域统一调度的有关建议,提高流域水电开发的总体效益。 关于出台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向云南省转移。关于支持云南特高压电网建设,我们积极支持。为支持云南省水电送出,已规划建设了云南楚雄~广东穗东、云南普洱~广东江门2个±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能力达1000万千瓦,对国家西电东送、云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满足东部地区用电需求均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还规划建设滇西北~广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新增输电能力500万千瓦,目前已全面开展工程前期工作,预计2017年建成投产。关于差别化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注重发挥当地水电作为清洁载能的优势,推进云南省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今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好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利益分配等各方面的关系,并在制定“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及“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时重点研究,积极促进水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