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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09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7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17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09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高法院、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农村电力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乡能源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对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农村电力建设高度重视,1998年以来,实施了一二期农网改造、县城电网改造、中西部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10年开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通过10多年的农村电力建设,我国农村电网结构明显增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显著提高,拉动了农村电力消费,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大阜阳等欠发达地区农网改造升级投入。安徽是国家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点地区,2010-2015年,我们共安排安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121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20.9亿元),其中阜阳地区约12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2.4亿元)。在2015年度新增农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时,我们对安徽进行了最大的支持,我们将继续支持包括阜阳在内的安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和规范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还贷资金作用,支持农网建设。同时,推动电网企业加大自有资金投入力度,更好地履行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扩大投资规模,加快实施农网改造升级。我们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地方财政对农网建设的投入。目前,我们正组织各地编制“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在“十三五”时期把贫困地区作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电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好的电力保障。 关于完善农网改造升级配套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条件的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修订民事赔偿标准,规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民事协调问题。目前,农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拆迁、青苗赔偿等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电网建设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后由国家划拨给电网建设部门使用。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因征收补偿发生纠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第二种是不需要征收土地时,电网建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形成纠纷,这类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另外,对于在线路走廊或电源点保护区内突击建房、违章建房的,电网建设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请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推动电网规划与地方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包括电网在内的基础设施是城镇化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统筹电力、通信、供热等管网建设。目前,我们正组织各地编制“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和国家电网企业做好“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与地方总体规划的衔接。 感谢您对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关心。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44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