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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91号(工交邮电类438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6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2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91号 (工交邮电类43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水电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水能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资源,推动水能资源有序开发是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但随着水电开发不断推进,生态环保、移民安置、利益分配等问题也日益显现,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政策,优化水电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因此,我们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兼顾推进四川水电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合理分配水电开发效益。我们一直支持通过水电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把水电开发带来的利益尽可能多地留在当地。目前,新建水电项目已基本都在当地进行注册,并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同时,电力消纳方案也按照充分保证电站库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的基础上,再开展外送消纳,并考虑远期留存电力电量送出接口。此外,在具备电价条件的电站,我们也已经在开展利用电价中提取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库区移民后续发展的试点。下一步,将结合试点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流域有序研究开展,更好地发挥电站对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和支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也确实存在有关电站和跨区输电税收分配没有向地方,特别是没有向电站和库区所在地倾斜的问题,如向电站收取的水资源费往往统筹用于水利设施建设,而没优先用于电站所在地的发展。目前,结合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我们与有关方面也在积极向财税部门建议优化完善水资源税收机制,作为资源税种向地方倾斜,发挥好资源开发对地方发展的带动作用,真正实现水电开发的利益共享。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近年来,在水电开发中,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和完善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水电工程实际补偿和安置标准已大大超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471号令)确定的标准,并探索水库移民多渠道安置及库区城镇化安置方式,结合库区安置实际,在部分地区已开展移民逐年货币补偿或采用长效补偿方式进行移民安置。此外,在移民政策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结合龙盘水电站等龙头水库库区安置,正在研究移民土地安置补偿金(使用权)入股等新方法和新措施,促进移民安居乐业和库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关于完善水电电价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的有关精神,将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配合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在完善水电成本构成的基础上,支持水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或者受电地区协商确定送电电量和价格,更好地体现水电实际价值。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你们所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水电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电价机制和移民安置补偿政策,使水电在国家能源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推动水电产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共同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