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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7号(工交邮电类45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6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2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7号

(工交邮电类4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西江航道断航阻航瓶颈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南盘江-红水河(含西江河段)是我国重要的水电基地,该河段水电开发不仅提供大量电力,还发挥了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等多种综合效益。红水河梯级水电站蓄水后,在库区干流形成了深水航道,改变了原河道滩多、坡陡、流急的自然状况,对于改善航运条件具有显著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按规划建设通航设施,打通大坝阻隔,有利于发展水路运输,促进沿岸经济发展,我们积极支持。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西江航道断航阻航瓶颈问题的建议。西江是国家规划的高等级航道和西南出海重要通道,高度重视西江航运问题,尽快解决断航阻航瓶颈问题意义重大,我们积极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西江流域各梯级建设年代不同,项目性质各异(主要有水利、水电、航电三大类),涉及水利、水电、交通等多个管理部门,情况复杂、协调难度大,需要有关各方按照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系统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水资源开发中发电、防洪、航运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对于建议中提到的龙滩通航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龙滩水电站建设方案,电站一期(375米水位)按250吨级、二期(400米水位)按500吨级标准建设通航设施。但由于国家迟迟未能决策龙滩二期工程建设,以及各方对提高通航设施建设标准意见不一致等原因,龙滩通航设施一直未建,造成该河段断航。为解决此问题,避免久拖不决,我们开展了大量协调工作,并明确龙滩水电站一期工程按国家批复的二期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规划要求(均为500吨级标准)开工建设升船机。据了解,目前通航建筑物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开始有关工程招标、现场施工筹备工作,按要求将于2020年前后建成通航,龙滩水电站通航设施未建问题已基本协调落实,建设工作正抓紧推进。对于贵州提出的提高建设标准、超规划建设问题,据了解,目前电站业主按贵州要求也在进行研究,但调整已定方案涉及增加投资的资金落实和再度停建带来的工期延后、通航时间不确定等问题,我们将跟踪、关注。

    关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西江航道过船设施建设一揽子计划的建议。根据《航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考虑到龙滩等西江通航设施问题属于此类情况,我们赞同您的意见,建议按照《航道法》的规定由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协调解决。此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很多通航设施建设问题关键不在于由谁建设,主要是资金和建设标准争议问题。特别是有关方面为了超规划标准建设,反而阻碍项目业主按规划要求及时建设通航设施。因此,对于历史遗留的通航设施建设问题,应树立规划的权威性,避免脱离规划的扯皮推诿产生各种矛盾,影响航运和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将西江航道过船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由国家拨款予以资金支持的建议。根据《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从目前情况看,近年来新建的水电工程均按规划要求建设了通航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或航运部门往往希望进一步提高通航设施建设标准,包括超出航道规划等级建设通航设施、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通航设施等。但由于缺乏资金来源和投资分摊机制,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难以调动企业积极性。例如贵州省近年来新提出的龙滩水电站通航设施按照超出规划的1000吨级通航标准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通航设施建设的协调难度。因此,为推动西江航运发展,加大通航设施补助力度,对于超出规划标准的通航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十分必要,我们积极支持。此外,对于已建电站增加或扩建通航设施的投资,特别是有关方面要求超标准建设通航设施带来的投资增加,建议根据航运的公益性质,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解决。否则,也不符合国务院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少企业负担的有关要求。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协调有关各方共同推动龙滩水电站通航设施尽早建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西江航运发展,为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