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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33号(农业水利类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64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1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33号 (农业水利类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渔光一体化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鼓励各种光伏发电应用。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财政部提出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按月转付的补贴办法;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简政放权和规范项目管理;电网企业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并网流程;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光伏发电建设。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光伏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和2014年平均新增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成为全球最大光伏发电市场。同时,光伏发电的多元化发展格局迅速形成,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扶贫应用到光伏设施农业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光伏发电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渔光一体”的光伏电站项目逐渐成为土地资源紧张的中东部地区开发光伏电站的创新模式,目前在安徽、江苏等传统水产养殖地区,已建成多个“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实现了光伏产业与农业发展、农民扶贫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关于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的光伏电站是水产养殖和光伏产业结合的创新发展模式,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不降低水产养殖效益、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将研究确定此类综合利用项目用地性质的判断标准,合理确定用地性质,按照国务院对光伏发电产业的布局和政策要求,在土地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渔光一体”光伏电站的支持力度。 关于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精神,光伏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已大幅简化。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均由地方采取备案的方式,部分地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进一步下放至市(县)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国家能源局还明确,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太阳能项目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进一步放宽了对分布式光伏的审批。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光伏发电已经成为吸引民间资本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中,80%以上为民间资本。下一步,我们将在积极推动国家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总额的基础上,对于可以就地消纳的“渔光一体”类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予以支持。 关于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化研发投入。我国高度重视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十二五”期间,不断加大了光伏发电技术领域研发投入,部署了太阳能发电等相关领域重点专项,光伏产业从设备制造到应用各环节均取得显著成绩:各类太阳能电池光电转换效率明显提高,目前已量产的太阳能电池最高效率已超过20%。建成了光伏组件、部件及系统的MW级野外公共测试平台,成功研制1.5MW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系统,光伏电站低电压穿越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太阳能利用“十三五”规划和科技规划专题,整合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各方力量,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光伏技术和应用研究,总结现有“渔光一体”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经验,研究“渔光一体”模式光伏电站的适宜养殖渔种,深入分析该模式对水体环境的影响,不断探索光伏与渔业、农业和牧业相结合的综合利用模式,进一步拓宽光伏发电应用领域。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