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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6号(工交邮电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5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1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6号

(工交邮电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财政部提出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按月转付和优先拨付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办法;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简政放权和规范项目管理;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并免费提供并网服务;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分布式发展。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尽管仍然存在融资难、产权关系复杂、电费回收难、屋顶协调难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履约难等方面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仍显著提速,截至2015年6月底,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约600万千瓦,同比增长近50%。分布式光伏已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扶贫应用以及光伏设施农业、渔光互补应用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分布式光伏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关于尽快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全免政策。正如您提案中提到的,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增值税政策今年底到期。届时,有关部门将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延续或调整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您提出的建议将在研究时统筹考虑。

    关于落实光伏电价补贴,适当调高前期标杆上网电价。目前,我国光伏电站实行按区域分类标杆电价的补贴方式,分布式采取按电量补贴的方式,按照国家现行补贴标准,光伏电站的内部收益率可达15%以上,有较好的盈利空间;分布式光伏在自发自用比例较高和用户电价较高的情况下,也可实现较好的收益。下一步,我们一是将结合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微电网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直接交易等新机制、新模式、新业态,有效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性。二是推进调整居民电价形成机制,有效提高居民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性,扩大居民分布式的应用规模。

    关于简化光伏项目建设和审批流程。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精神,光伏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已大幅简化。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均由地方采取备案的方式,部分地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进一步下放至市(县)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国家能源局还明确,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太阳能项目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进一步放宽了对分布式光伏的审批。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您提到的关于分布式光伏施工资质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相关办法,对于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等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保证电力系统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放宽施工资质限制,降低小型分布式光伏的安装成本,提高经济性,促进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