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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8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4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10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83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风电产业的政策颁布应该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风电产业快速发展。2010年以来,风电年新增并网容量超过1500万千瓦。到2014年底,我国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9637万千瓦,占全球风电装机容量的30%以上。在巨大应用市场的推动下,我国形成了包括风轮叶片、发电机、齿轮箱、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和风电机组在内的完善风电制造业体系。目前,90%以上的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均为国内企业生产,有效地支持了我国的风电产业持续发展,我国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和关键零部件还出口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效落实了我国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战略。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30年前,我国每年新增的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将超过2000万千瓦,这就意味着每年将新增一万多台风电机组,如果出现批量性质量事故,将会严重影响风电行业的发展。为提高风电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我局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建立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规范相关验收工作,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支撑风电产业发展。 关于投标前提供型式认证证书改为机组运行前提供设计认证证书,2年内提供型式认证。风电机组是在户外运行的大型机电装备,一个新的机型通常需要经过设计、样机、认证、小批量试制、大批量生产的逐渐成熟和发展过程。在风电技术领先的欧洲和美国,这一流程通常也需要2-3年的时间。在风电产业发展初期,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采取了直接购买成熟机型图纸的方式生产制造机组。这种模式的确快速建立了我国自己的设备供应体系。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这些成熟机型不适应我国风况和环境条件的问题逐步显露。加之,我国企业开始掌握关键技术,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计新型产品。为有效提升风电机组批量生产一致性,非常有必要提出型式认证的要求。 《通知》的要求虽然延长了部分新机型进入市场的时间,但要求新机型在量产前进行全面的设计评估和型式试验,型式认证的目的是确认某一型式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和制造符合设计条件、指定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把对机组等设备的型式认证关口放在设备招投标之前,是有证据表明该风力发电机组可以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安装、运行和维护,是为避免设计和制造隐患可能给制造商和客户带来更大的损失,并杜绝少数机型出现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的伤害的情况。 关于机组的型式认证不应该强制约定而是由市场决定,机组质量的约定改成由合同方自行约定。在风电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以资源换市场”、“不合理的集团内部交易影响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发电投资企业对机组质量监造不实、把控不严”等问题,也出现过由于设计缺陷、质量管理水平差等问题引起的机组倒塌、损毁等重大事故,以及叶片和齿轮箱等关键零部件批量故障,大批更换,给行业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从国内外风电机组和其他行业的经验看,型式认证制度能有效保证风电产品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减少盲目投资,保护行业企业利益。 《通知》中对于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型式认证的规定主要是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经验。在传统的风电强国丹麦和德国,均采用了强制性认证,尤其是在丹麦,为推动型式认证制度,还将获得型式认证作为申请补贴的前提条件。而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为提升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质量,也明确规定在印度安装的风电机组必须通过其制定的技术机构的型式认证。目前,我国仍处于风电规模化开发的初级阶段,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推行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型式认证制度,以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们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督促相关的检测认证机构加强检测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更好支撑我国风电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