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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20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4-0011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4-11-26 |
国能新能[2014]520号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 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替代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要求,为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组织管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以及政府监管体系,扎扎实实取得示范的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燃料保障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以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状、棒状、块状等)为燃料,经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烧后供应可再生热力。严禁掺烧城镇生活垃圾、废旧家具板材、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原料须为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生物质成型燃料破碎率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18%,灰分不超过8%,硫含量不超过0.1%,氮含量不超过0.5%。 二、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锅炉技术水平和排放要求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使用的锅炉应为专门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生物质锅炉,大型项目应采用先进循环流化床锅炉。示范项目须配置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二级除尘装置,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SO2、NOx不能稳定达到排放要求的,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严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国能新能[2014]295号文件要求,示范项目的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在分别小于30mg/m3、50mg/m3、200mg/m3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控制排放,达到或优于天然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暂定按9%执行;烟囱高度参照天然气标准,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在重点地区建设的示范项目,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达到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对于清洁排放水平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示范项目。 三、大力推动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应采用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即由专业经营生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并负责运营管理服务,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目前示范项目以专业化企业为用热客户建设经营锅炉项目为主,暂不考虑用热企业或单位自建自营锅炉项目。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化工、机械、医药、食品、造纸等用热消费大的工业领域以及有条件的民用供暖的应用,优先在这些领域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培育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大型企业,发展壮大生物质能供热民营经济。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地域投资建设多个项目,特别是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大型工业供热项目,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发展的水平和质量。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可再生能源供热市场,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比重。 四、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产业体系建设 建立绿色低碳的产业链。根据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需求及农林生物质资源条件,建立包括生物质原料收集、成型燃料生产、运输、锅炉建设、热力服务等环节在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产业链。在稳定可靠的原料收集体系基础上,小规模、多点布局,建设一定规模的成型燃料生产基地,配置社会化物流化产品配送体系,形成上下一体、协调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链。 建立完善产业标准体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成型设备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工程标准及运行服务标准在内的能源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行业的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和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建立检测认证体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统筹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认证、生产基地认证、设备认证、锅炉供热工程认证、企业认证以及热力服务认证在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检测认证体系,建立全行业检测认证机制,提高行业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对示范项目实行认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督促示范项目积极配合做好认证试点及全面推行认证体系的工作。积极探索市场化条件下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提升的机制,加快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五、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 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对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备案,出具示范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备案进度,对同一地区内同一项目法人申报的多个项目,可打捆备案,提高备案效率;省级环保厅(局)对项目进行环评审查,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在进行备案时,重点审查项目燃料及其稳定来源、生物质锅炉供热技术方案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未出台能源行业或地方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产业标准、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以及未建立检测认证体系之前,各地应以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为主,从严管理非示范项目。 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公众监督,采取互联网公示、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公布项目的信息,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严格示范项目验收,对未按备案时锅炉供热技术方案施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相应要求的项目,不能投入运行;三是加强对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达不到要求、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问题,采取禁止该企业投资建设本地区此类项目等相应措施;四是做好政府专门监管,加强对项目建设以及运行期间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监管,促进项目可持续运营,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环保厅(局)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纳入本地区防治大气污染总体部署、工作安排和考核体系中,加强组织领导。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结合天然气应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加快削减燃煤锅炉供热的进程。并请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