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83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4-0002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4-02-13
 

国能新能〔2014〕8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

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规范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风能资源、电力市场及各地区发展状况,提出了“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总装机容量2760万千瓦。具体项目详见附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云南省的核准计划另行研究。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待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后,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规定核准建设。2014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5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不得置换。
    三、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核准计划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四、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核准计划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核准计划且在核准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附表:各省(区、市)“十二五”第四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