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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36号(经济发展类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3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30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36号

  (经济发展类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财税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快天然气调峰设施及调峰能力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补足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我们研究开展了大量工作,推动地下储气库加快建设。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压实上游供气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上游供气企业加快地下储气库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指标按时高质完成。二是出台政策支持。出台《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储气设施建设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加强机制协调。落实储气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清单,建立相关机制,加强不同部门间沟通协调,积极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助力相关工程建设加快进行。

  一、关于制定天然气储备所得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口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新购进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给予一次性税前扣除等。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覆盖到我国天然气调峰设施及调峰能力的建设,发展相关产业应以落实好现有税收政策为宜。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企业盈利多则多缴,盈利少则少缴,无盈利则不缴,各行业企业享受公平统一的税收待遇。据此不宜对天然气储备行业再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口子。

  二、关于加快研究出台储气库垫底气的支持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国家对储气库的垫底气的增值税进项税经核定后予以全额返还”意见,财政部表示,对垫底气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全额返还,是指对企业因垫底气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逐步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天然气储备企业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将垫底气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气由财政直接出资”意见,财政部认为,关于垫底气支持政策问题,将按照国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在有关部门就垫底气准确计量认定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垫底气支持政策。具体支持形式,将根据天然气价格改革后储气企业经营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关于加快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经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发展改革委表示,完全赞同您提出的逐步形成开放的天然气市场价格体系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高气源和销售等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程度。目前,海上气、液化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以及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和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气量占全国消费总量的50%以上;其他气量也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弹性价格机制。国家鼓励供需双方充分利用弹性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体系。从近年来实践看,供需双方已经逐步形成用气旺季价格相对较高、用气淡季价格相对较低的价格体系。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适时全面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推动加快形成开放的天然气价格体系。

  关于推动签订天然气长期购销合同问题,发展改革委表示完全赞成委员的意见,也开展了大量的相关工作,坚持把合同签订作为稳定供需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组织制定天然气购销标准合同文本,专门设置了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条款,明确供需双方同权同责,组织上游供气企业和各地推广使用。

  四、关于其他储气设施的加快建设

  提高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关键是要落实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要求相关方面严格执行天然气储备制度。供气企业到2020年必须建立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备,地方政府建立至少保障3天应急供应的储备。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研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