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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52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2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7-0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52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保障天然气供应,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国产气尤其是深海气的开发利用,增加国内供应

  (一)关于对深海油气勘探给予补贴。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深海油气勘探工作,每年安排相关项目经费支持其开展海洋油气资源调查和勘查试采,积极推进我国深海油气开发。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投入,积极支持我国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保障天然气供应,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减免特别收益金。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置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对企业因价格超过起征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收益金,来实现行业间的利益平衡。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设置和征收比率是综合各产油区的加权成本计算,目的是简化征收和统一平衡企业收益,如果对各油区差别征收,操作难度大,也容易造成税制不公平。目前看,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在保证财政对相关行业补贴资金来源、促进节约石油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近几年,财政部也调整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相关政策。这对合理均衡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负担水平,提高石油企业资源保障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石油开采企业成本变化、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走势、石油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以及资源类税费负担水平变化等情况加以研究。

  (三)关于即征即退深海油气增值税。增值税方面,随着近年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营改增全面推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油气企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一直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深海油气勘探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已大幅下降。

  同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不规范的优惠方式,在享受退税的情况下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抵扣,这种不规范的优惠政策形成了上游不缴或少缴增值税,而下游可以全额抵扣的制度性税收漏洞,容易诱发征管风险,需慎重研究。

  (四)关于免征深海油气资源税。目前我国深海油气开采量较小,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统筹考虑深海油气开发规模、成本收益以及非常规油气税费负担水平等情况,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五)关于减免深海油气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所得税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一是明确了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二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普惠性优惠政策。三是根据采矿业经营特点,专门明确矿产资源油气企业勘探支出的摊销和开发资产折旧方法,积极支持包括深海油气勘探企业在内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发展。以上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深海油气勘探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基本实现了代表的政策诉求。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LNG进口统筹协调

  (一)关于鼓励企业牵头建立采购协同机制。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我们鼓励主要天然气进口企业牵头建立进口LNG采购协同机制,统筹国内天然气进口,形成合力抵御价格波动,以提升整体议价能力、增强话语权。中海油作为我主要LNG进口企业,正在试点放开LNG接收设施窗口期,与各中小企业共享LNG基础设施、共同开发市场。目前相关工作推动总体顺利,可为后续机制建设探索经验。近期我们已与主要油气进口企业进行沟通,并搭建政府、企业交流沟通平台,后续我们将组织相关企业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建立LNG采购协同机制,争取实现国家、企业、用户多方共赢受益。

  (二)关于优化LNG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进口天然气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返还比例为进口价格与国家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由于返还比例与国家销售定价相关,该政策可理解为为了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出台的过渡措施,而全额即征即返则明显属化石能源补贴,这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承诺的“在中期内规范和逐步取消鼓励浪费的低效化石燃料补贴”不符,易引起争议。同时,全额退税还会造成能源市场扭曲,不利于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新定价机制的形成。鉴此,不宜将现行政策调整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即征即返。

  为解决LNG接收站按实际接收量返还增值税事宜,2018年,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能力核定方法》,并对部分已建LNG接收站最大处理能力进行了重新核定,解决了上述接收站退税额度限制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财政部积极协商,做好其他LNG接收站最大处理能力核定和退税额度认定工作。我局也将积极和财政部沟通,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推动,争取LNG增值税退税政策延长至2020年以后。

  三、关于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有关意见。该意见统筹考虑了区域天然气供需和岸线资源,以集约化、规模化为原则,明确了2035年前全国沿海与长江干线液化天然气码头布局方案。此外,我们也指导各省(区、市)积极和上游企业对接,利用沿海LNG储罐、地下储气库资源落实地方有关储气责任,避免储气设施“遍地开花”。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还先后在上海、河北唐山召开了储气设施建设现场会,促进各地学习交流借鉴好的做法和经验。

  2018年,我局以实现互联互通、“南气北上”为目标,推动实施了11项天然气互联互通重点工程,涉及20个省(区、市)、10余个部门,最终顺利在供暖季前建成,有力保障了北方地区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今年,我们又确定了41项天然气互联互通重点工程,目前正在着力推进。我局也一直积极推动LNG接收站公平有序开放工作。今年5月,四部委联合印发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对LNG接收站公平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序推进市场化

  为加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管网输配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对跨省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精细化管理,并要求地方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输配气成本。国家支持油气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合同串换气等方式就近供气。

  五、关于加快建立信用体系,增强国内天然气市场履约意识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有关企业制定了天然气供用气标准文本,文本中按照供需双方平等的原则明确增加“照付不义、偏差结算”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双方权益,推广给主要供气企业和各省区市城镇燃气企业参考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涉天然气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截至目前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三期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守信便利服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实现“靶向精准”监管。

  六、关于打造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天然气价格指数

  天然气是全球重要的大宗商品,其价格话语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天然气市场建设,先后推动成立了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并支持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天然气价格指数,提升天然气价格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我国企业在资源利用和成本控制方面创造价值。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