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6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7-05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64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省管道天然气多气源及省级天然气管网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青海省多气源建设。目前青海省供气来源主要是青海油田。涩宁兰管道及复线已通过兰州-银川天然气管道与西气东输管道系统联通,同时我们已要求上游供气企业加快兰银线河口站改造工程,确保年底投产,冬季可以通过西气东输二线向青海省供气。西气东输管道系统主要输送西部地区国产天然气和进口中亚天然气,因此青海省已初步具备多气源供应的条件。此外,我们正在推动石油企业加大在柴达木盆地勘探开发力度,力争早日实现新的突破,为青海省提供多气源保障。

  二、关于支持青海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国家高度重视青海省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 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目前,国家已向青海省下达了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大力支持青海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此外,国家鼓励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支持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股地下储气库、LNG 接收站及调峰储罐项目。

  三、关于支持青海省天然气管网建设。我们积极支持青海省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减少供气瓶颈。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因此,青海省可根据全省天然气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天然气管网建设。此外,三江源地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区,建设天然气管网还应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

  四、关于保障青海省天然气供应问题。国家高度重视青海省天然气稳定供应。 2017年和2018年供暖季期间,针对青海省西宁市等地出现的供气紧张情况,国家多次协调上游供气企业,通过天然气管网串换方式增加向青海供气量,基本保障了青海省民生用气需求。为进一步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2019年国家要求各地和上游供气企业全面签订供气合同。建议青海省加强与供气企业衔接,通过签订供气合同提前锁定资源,在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基础上,有序发展天然气利用项目。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协调上游供气企业加大对青海省资源配置力度,支持青海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关于支持青海省生态地区用气价格问题。在近年来天然气价格改革过程中,国家高度关注西部地区的困难,尽可能兼顾包括青海省在内的资源地利益,在安排门站价格时,对西部省份特别是西部资源地按统一原则和标准给予适当倾斜,进行了从低安排。目前青海省天然气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15元,仅高于新疆地区,低于其他所有通气省份。目前,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已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弹性机制,青海省用气企业可与供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进一步争取价格优惠。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