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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15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油气〔2018〕171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29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14
 

  国能建油气〔2018〕171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1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和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进口LNG产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超前,优化并加快基础设施布局。

  (一)关于强化规划引领,LNG接收站布局需考虑集约化、大型化方向。交通运输部表示高度重视LNG码头布局规划和建设。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标准规范,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航行、进出港、停泊作业中均有特别的监管要求,LNG船舶进出港会对周边其他货类码头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统筹布局。目前全国24个港口已规划LNG码头52个,已建成大型LNG接收站(含应急备用站)16座,配套建设码头泊位19个。为支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已完成环渤海地区LNG码头布局方案调整工作,同时正在研究完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将统筹市场需求、输气管网、二程转运等因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强化规划引领,进一步优化完善LNG码头布局,指导具体项目建设。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评估工作,在统筹资源、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沿海各省港口的实际情况,会同各有关部委积极研究沿海LNG新增码头布局问题。

  (二)关于完善机制。2018年3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同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及保供责任划分。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海上气、液化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以及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和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完全由市场形成,气量占国内消费总量的50%以上。2018年5月25日,国家出台了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方案,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定价机制,实现居民与非居民价格机制相衔接,实现了天然气价格全面由市场主导形成。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适时全面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为鼓励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2016年10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明确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此外,明确要求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三)关于在环渤海地区增加布点,弥补LNG接收站“南密北疏”的布局,保障供应。目前,环渤海地区LNG储运能力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按方案设计,环渤海地区未来将增加一批新建或扩建LNG接收站和储罐并配合建设外输管道,大大提升了对该地区的保供能力。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全国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优化工作。

  (四)加大LNG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力度,对LNG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以及商业储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税支持。我们高度重视LNG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加强协调、压实责任、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部署安排和事中检查储气设施建设等,统筹全国储气能力建设。对于对LNG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以及商业储备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问题,经与财政部沟通,财政部认为提高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关键是要落实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要求相关方面严格执行天然气储备制度。供气企业到2020年必须建立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备,地方政府建立至少保障3天应急供应的储备。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再研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此外,LNG储气调峰设施属于油气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效益,不属于公益性项目。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费用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可依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降低了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企业利润多则多缴,利润少则少缴,无利润则不缴,因此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为避免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油气企业建设LNG储气调峰设施以统一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宜。

  (五)关于由国家统筹协调,充分调配各个气源的富余产能,实现互联互通、互保互供,保障国内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我们积极支持并全力推动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明确了广东境内LNG接收站与西气东输二线联通、中卫-贵阳输气通道联络增输工程等11项重点工程作为2018年主要工作。目前,我们通过召开周例会、专题协调会等方式,正在全力推进互联互通建设。同时我们已开展了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论证和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专项研究,确保应联尽联,实现天然气全国范围内灵活调度。

  二、关于优化LNG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政策。

  经与财政部沟通,财政部表示,目前我国对进口LNG实施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返还比例为进口价格与国家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由于返还比例与国家销售定价相关,该政策可理解为为了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出台的过渡措施,而全额即征即返则明显属化石能源补贴,这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承诺的“在中期内规范和逐步取消鼓励浪费的低效化石燃料补贴”不符,易受争议。同时,全额退税还会对能源市场形成扭曲,不利于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新定价机制的形成。鉴此,财政部认为不宜将现行政策调整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即征即返。对于按LNG接收站的实际LNG接收量给予增值税返还问题,我们正在协调有关单位制定LNG接收站项目整体接收规模计算标准,待标准出台后重新计算调整现有项目整体接收规模,财政部表示将在此基础上研究按LNG接收站实际接收量给予优惠,以降低国内LNG采购和使用成本,提高企业进口LNG积极性。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LNG进口工作的统筹协调。

  目前,我们通过多种工作机制,加强进口LNG的统筹协调,加强舆论引导。天然气是全球重要的大宗商品,为促进形成天然气交易的“中国价格”,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天然气市场建设,先后推动成立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其中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于2016年11月正式运行,交易量不断增长,影响力与日俱增;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于2018年5月投入运营。我们支持和鼓励LNG生产和贸易企业进入上海、重庆交易中心交易,并在贸易中参考两个市场的价格,构建中国进口LNG价格体系,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关于制定鼓励天然气发电的相关政策。

  2017年6月,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明确了“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有序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等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支持政策,发展改革委表示,为支持天然气发电产业发展,综合考虑燃气发电项目工程造价、运行成本以及调峰成本等因素,2014年印发《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9号),明确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0.35元,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下一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建议推进燃气机组发电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一方面在用电高峰时发电获得调峰收益,另一方面通过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获得合理收益。

  五、关于积极鼓励LNG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天然气车船发展,2013年出台了《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并相继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为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和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依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分布在长江、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及部分沿海区域,为船舶和港口推广使用LNG积累了经验。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成LNG动力船舶270余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9座,上海、宁波舟山、深圳港已发展LNG动力集卡车1800余辆,建成车用加气站20余座。近期交通运输部正在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水运行业应用LNG两方面需求出发,研究起草《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深化船舶和港内作业车辆LNG应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对于完善财税扶持政策,LNG船舶新建改造相关补贴政策(包含在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中)201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提高了内河船舶防污染水平,拉动了船舶工业需求,为建立绿色内河水运体系奠定了基础。在LNG动力船舶运营方面,目前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制定LNG船舶车船税减免政策。

  六、关于建立健全相关标准规范。

  为探索LNG罐式集装箱运输,中国船级社联合中化国际开展了系列研究工作,选取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到宁波港航线开展实船航行试验,并进行了罐箱陆上静置试验和台架试验,对罐箱在不同工况下的蒸发率、无损维持时间等进行研究,为LNG罐箱规模化运输奠定了研究基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7年发布的《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为可运输LNG的罐式集装箱明确了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等相关规定;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拟将加快推进LNG罐式集装箱运输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监管制度研究作为《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意见》工作任务之一,以促进LNG罐式集装箱新业态发展。

  2013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61号),明确规定了国内LNG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允许运输企业开展国内LNG船舶运输试点,并于2014年批准了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华祥海运有限公司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LNG运输船经营。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抓紧修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内河LNG运输相关监管条款,明确LNG运输的监管要求,该规定预计今年底前出台;

  为适应长江干线LNG动力船舶的过闸需求,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组织开展了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过闸安全性评估研究,于2017年针对过闸安全管理开展了广泛调研;目前正组织研究起草《LNG燃料动力船过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将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LNG动力船舶过闸管理措施。我们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

  对于安全方面,应急管理部表示高度关注包括LNG在内的燃气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近年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开展了燃气、交通运输安全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继续按照工作职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LNG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强化LNG使用安全。

  七、关于稳妥有序推进LNG接收站第三方公平开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稳步实施。为落实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编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推动LNG接收站等油气管网设施进一步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开放,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在编制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超前”的原则,既要符合油气体制改革方向,又要充分考虑我国油气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对于冬季保供、长贸协议资源消纳等重大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或者建议相关部委在制定油气体制改革其他具体实施方案时予以统筹考虑。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价格部门继续深化包括LNG接收站相关服务价格在内的能源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形成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发展改革委表示,LNG接收站是重要的天然气基础设施,一般与管道连接,大部分LNG需气化后经天然气管道运输供应市场,少部分以液体方式通过槽车运输直接供应市场。LNG气化进入管道时的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随着天然气市场逐渐成熟,发展改革委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动两部制定价,以此形成不同用户的差别价格政策。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