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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13号(工交邮电类453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22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19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13号

(工交邮电类4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国家天然气战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纳入国家规划,将已建成的超出“十二五”规划的燃气发电装机容量,纳入各地区年度核准的电力规划中,相应核减煤电装机容量。

  天然气作为最清洁的化石能源,具有绿色、低碳、高效等优点,加快天然气产业发展,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对国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战略和现实意义。为此,国家始终把加快天然气发展作为能源发展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天然气,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开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研究工作,对于您提出的将“十三五”天然气规划纳入国家级专项规划等建议,国家发改委将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考虑,统筹研究。

  国家对煤炭消费总量和煤电规模进行总量目标控制。电力缺口测算是在优先保证水电、新能源发电、核电、生物质电站规划建设及电能充分消纳的基础上,并考虑天然气发电新增规模后,对仍然存在的电力缺口利用煤电进行补充。因此,目前的新增煤电规划容量已充分考虑了燃气发电装机容量因素。

  二、关于出台天然气产业链市场化改革方案。一是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严格探矿权退出机制;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促进矿业权流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设立国家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通过差别化财税政策,推动页岩气和煤层气加快发展;对尚未开发的天然气区块以及页岩气区块进行招标出让。二是改革流通体制,在天然气批发、进出口环节,允许各类经营体进入。三是理顺天然气价格体系,实现同气同价。

  关于出台天然气产业链市场化改革方案问题。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研究有关改革方案,在下一步制定石油天然气改革方案过程中将对“油气资源勘探准入”、“油气管网建设管理体制”、“油气进出口”、“油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油气法规废改立”等方面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制定相关改革举措过程中吸纳您的建议。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严格探矿权退出机制。为了防止圈而不探,探矿权法律法规对探矿权人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和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义务。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加强对石油公司勘查投入的考核,依法收回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区块,两年来收回了40万平方千米的区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探矿权进行转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办理登记,即可实现探矿权流转。

  关于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促进矿业权流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2011年,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公告页岩气为新发现矿种,为各类投资主体从事页岩气勘探提供了前提条件。随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陆续向市场投放页岩气区块。并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创新油气勘查开采体制的改革措施,开放市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进入油气勘查开采领域。

  关于设立国家天然气勘探开采基金。中央财政一直致力于大力推动我国天然气勘探开发,一是积极通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天然气领域重大科技任务;二是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资金,对页岩气、煤层气等开采企业给予补贴;三是支持实施了我国重点地区页岩气资源潜力和有利区优选等项目,为全面开发利用页岩气奠定了良好基础。上述政策已体现了国家对天然气勘探开采等的支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清理整合专项的要求,建议在利用好上述资金渠道的基础上,酌情研究新设基金问题。

  中央财政一直致力于大力推动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资金,对页岩气和煤层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其中页岩气补贴标准2012~2015年为0.4元/立方米,2016~2018年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为0.2元/立方米;对企业开采出售或自用做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的煤层气(上网发电用气除外),按折纯后0.2元/立方米给予补贴。在税收方面,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您所提政策在现行政策中已体现。

  关于改革流通体制,在天然气批发、进出口环节,允许各类经营体进入问题。目前国家鼓励天然气进口,对天然气进口没有任何限制措施,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天然气基础设施第三方准入,以充分利用好现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提高设施利用率。

  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体系,实现同气同价。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居民用气价格已多年未做调整。随着非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的价差逐步扩大,这不仅会加大市场监管难度,也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需求。下一步我们将逐步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最终放开所有气源价格。居民用气价格的调整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十分敏感,需充分论证,谨慎决策,并把握好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国家发改委将在做好低收入人群生活保障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推进这项工作。

  三、关于制定《天然气利用条例》。优先建设列入规划的天然气调峰电站,一律不再建设天然气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停止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已取得路条的天然气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明确只有天然气调峰电站和等热值替代了煤炭的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纳入电价疏导政策范围。对热源不落实和达不到热电比的以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名义建设的燃气电厂列出清单,发电量和价格一律通过竞争确定。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等天然气发电是清洁高效的发电技术,效率较高,调峰性能好,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极低,基本上没有灰渣排放。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产量稳定增加,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实现重大突破,国外气源开拓取得新的进展,“十三五”期间天然气供应是有保障的,在有气源保障的情况下,有序发展燃气发电可优化我国火电结构。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目前,天然气发电和热电联产的规划和核准权均已下放到省级或地方政府。鉴于我国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尚未理顺,我们指导地方政府在努力增加天然气供应的同时,应优先满足民生用气需求。在燃气发电方面,优先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和天然气供应充足的中心城市按小型化、冷热电三联供方式发展分布式能源站,严格控制新布局天然气集中发电项目。已纳入规划的天然气集中发电项目,应在充分落实天然气气源、签订购气合同的前提下核准建设。同时,我们支持地方在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根据节能调度办法,在常规燃煤、燃油电站之前,优先调度燃气发电,发挥气电调峰作用,保证最大限度发挥燃机环保节能优势。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对天然气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同时,为鼓励“增气减煤”和调峰机组建设,明确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要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下一步包括天然气发电在内的发电上网电价将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