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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33号(城乡建设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21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17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33号 (城乡建设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天然气在乡镇和农村地区利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和农村用气现状 (一)加快乡镇和农村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对改善乡镇和农村地区用能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乡镇和农村地区燃气事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用气总量还较低。截至2013年底,全国建制镇、乡和村庄用气总人口约2.5亿人,主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天然气的人口极少,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发展空间广阔。 (二)近年来,我国先后建成西气东输系统、陕京系统、川气东送等天然气干线长输管道,支干线和区域管网逐步完善。管道沿线的乡镇和农村用气可直接从干线接气,距离较偏远的区域还需建设较长距离的支线管道,或利用LNG、CNG等方式用气。总体来说,乡镇和农村用气已具备一定条件。 二、实现乡镇和农村用气面临的挑战 (一)农村地区住户分散,用气量小,大规模建设和维护供气网络的成本较高,燃气企业难以实现效益运营,积极性不高。 (二)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总体遵循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给予燃气经营企业合理回报。但目前我国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很难承受过高的天然气价格,进而影响其用气积极性。 三、完善落实相关规定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要以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供应;2015年4月,六部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能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竞争的方式,依法授权有关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今后随着国家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乡镇和农村天然气的发展前景广阔。 四、综合施策统筹解决乡镇和农村用气 为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天然气的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一是积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编制本地燃气发展规划时,加强城乡天然气设施共建共享,因地制宜的将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和覆盖,尽可能满足乡镇和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对燃气的需要。二是积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设施建设、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管理,保障供用气安全,促进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健康有序发展。 在农村地区普及利用天然气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于用气量较大、用气地点较为集中、经济上可行的农村地区可采用管道气,对于居住分散、用气量小的农村地区采用LPG、LNG或CNG等方式供气,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授权燃气企业经营,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村地区采用其他能源。 要提高天然气在乡镇和农村地区普及率,可从燃气经营体制、财政配套、税收优惠等方面综合施策,保持天然气相对于液化石油气、块煤、蜂窝煤等可替代能源的适当竞争优势,提高农民用气积极性。 感谢你们对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