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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22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20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增强天然气供应安全性加快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储气设施基本情况

  地下储气库是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措施,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储气库建设,要求长输管道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地下储气库。因储气设施建设周期长、投入大、回报小,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已建成地下储气库18座,有效工作气量44.5亿立方米,占消费量的2.4%,远低于国际上10%-15%的平均水平。我国急需加快储气库建设,尽早形成多层次储备体系。

  二、加快储气设施建设采取的措施

  国家积极支持地下储气库建设,从完善法规、制定制度、提供优惠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推动。

  (一)2014年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要求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减少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并对具体储备量做了规定。

  (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在建储气项目施工进度,从融资、价格、用地、审批等多个方面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三)国家为储气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一方面积极支持科技重大专项,为地下储备技术研发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所得税返还形式支持石油企业分年度、有步骤加快储气库建设。

  (四)国土部门对国家批准的储气库项目,在用地审查时直接安排,不占用地方指标,并对储气库项目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办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将地下储气库项目列入油气领域重大工程,形成月报制度和调度方案,按月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对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相关部委帮助协调解决。

  三、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为推动天然气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储气库建设,世界其他国家也普遍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措施,包括制定储气价格、确保项目收益、制定强制性储气义务等法规,如意大利、波兰、西班牙、法国要求天然气生产商、进口商、输送商、供应商保证一定量的天然气储备;捷克要求每年必须有固定比例的供应由储备中提供;欧洲国家将储气价值计入天然气价格之中。

  储气库等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储气设施的积极性,继续加强储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