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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3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13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0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39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国有老煤炭企业改革脱困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总体进展情况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煤炭企业经营普遍困难。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抓紧确定目标任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编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目前,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已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8个配套政策文件,内容涵盖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部门还重点围绕解决职工工资拖欠、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去产能金融支持力度、发展煤电联营等出台多项政策措施。

  (三)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依法推进化解过剩产能,有关部门印发了《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目前,三个专项行动已完成企业自查和地方核查,后续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结合近年来各地和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成功实践,遴选部分地区和企业等典型经验,认真梳理在产能退出、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转产转型等方面的有效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发挥舆论宣传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引导作用。

  二、关于支持国有老煤炭企业改革脱困的建议

  国有老煤炭企业改革脱困是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的关键。有关部门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针对国有老煤炭企业实际,积极制定实施有利于企业脱困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接续煤矿建设

  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对建设煤矿与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置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任务将作为确需建设的重要条件,支持接续煤矿建设。

  一是对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项目单位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允许补办核准手续。其中,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且历史贡献大、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可实行等量置换。

  二是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其中,历史贡献大、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可实行等量置换。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有关规定,支持老国有煤炭企业有序建设接续煤矿,缓解化解过剩产能中的生产接续、人员安置压力,促进企业脱困发展。

  (二)关于产能退出

  国发〔2016〕7号文件提出,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其中,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发生重大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二是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煤矿,以及经营不善、停产停建、资源枯竭等煤矿有序退出。

  按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总体安排,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结合各自实际,编制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定了退出煤矿名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已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目前,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企业正在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煤矿退出工作。

  (三)关于富余人员安置

  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职工安置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不能简单将职工推向社会。同时,落实援企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补贴等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三是允许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兜底。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市场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帮扶。五是加强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安置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国有老煤炭企业实现改革脱困。一是指导国有老煤炭企业和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解决好拖欠社保等债务纠纷。二是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做好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落实好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兜底措施。三是继续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法规和政策,组织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国有老煤炭企业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四是指导各地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使低保标准增幅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低保对象与其他城乡居民一道共享改革成果。五是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六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落实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政策,努力将基本民生安全网编密织牢。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