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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6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13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05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60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化解龙煤集团落后产能实现脱困升级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煤矿安监局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高度重视。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相关部门也陆续印发配套文件,支持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安置离岗分流人员,逐步解决历史欠账问题。

  龙煤集团作为东北地区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滑,供给能力持续过剩,煤炭行业困难持续加剧。龙煤集团资源禀赋条件差、历史包袱沉重、煤矿灾害复杂,困难尤为突出。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就龙煤集团脱困发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有利于龙煤集团脱困发展的政策措施。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一、关于对龙煤集团煤矿退出先行先试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

  为妥善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中央财政设立了规模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今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专项奖补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权重50%)、需安置职工人数(权重30%)、困难程度(权重20%)等因素测算,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地方政府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目前,中央财政已向地方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钢铁、煤炭行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部分地市和企业已经获得奖补资金。建议黑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分配上对龙煤集团进行重点支持。

  二、关于对移交办社会职能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确定地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加强对地方和企业工作的指导,在移交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安置部分职工,从而切实减轻国企办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大煤炭去产能金融支持力度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对煤炭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今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煤炭等行业中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通过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方式,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

  关于对金融机构债务给予核销减免的建议。按照现行的金融核销政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程序自主认定并核销符合条件的呆账,不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核销后,金融机构保留债券追索权,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民法合约》、《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与煤炭企业的债务债权关系是平等协商的合同关系。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如需免除贷款本息,商业银行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四、关于对龙煤集团转型升级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

  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对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允许在满足减量置换要求后核准。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减量置换比例适当降低。

  对于你们提出的东北振兴投资基金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的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方案。待设立后,将按照规定对龙煤集团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

  五、关于对龙煤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给予支持的建议

  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4亿元,支持龙煤集团进行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考虑到龙煤集团资源赋存条件复杂、灾害和历史包袱重、经营普遍困难,我们在安排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时给予龙煤集团公司最大程度的政策倾斜,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数额为全国最高,投资补助比例为最高档次,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最低档次。2016年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经确定支持龙煤集团所属19个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和3处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

  下一步,建议黑龙江省继续坚持“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支持龙煤集团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同时,在中央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将研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龙煤集团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