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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12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22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04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光伏发电项目出台优惠政策的建议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促进煤炭行业调整转型。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出台多项政策,积极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一是优先安排项目立项。2016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乌海市下达了50万千瓦的2016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计划,专门用于乌海市采煤沉陷区先进光伏技术基地建设。目前,乌海市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就绪,近期将在组织项目业主优选后启动项目建设。 二是给予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规定,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允许用地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将加强文件宣贯,持续跟踪文件落实情况,推动项目落地。 三是实施税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明确,太阳能发电项目属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此外,光伏发电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光伏发电项目或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出台优惠政策的建议 煤矸石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支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一是规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2011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秩序;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在优先发展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未来煤电规划建设规模、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力等情况,统筹建设包括乌海市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在内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二是实施税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或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支持乌海市矿区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有关地区开展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对部分地方开展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给予了资金补助。“十三五”期间,财政部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推动各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乌海市积极组织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了部分区域灾害隐患,生态环境有所好转。但由于矿区治理面积大,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仍然较重,建议乌海市政府进一步加大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一是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治理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履行环境治理责任主体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环境等各方面隐患。二是对正在开采的矿山企业,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收益、谁保护”的原则,要求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负责。各级地方政府应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将矿山环境治理费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 四、关于划拨煤矸石自燃治理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的建议 乌海市煤炭资源较为丰富,全市煤田面积约占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由于受自然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煤矸石自燃问题较为严重。2012年以来,乌海市通过分层碾压覆土等方式有效治理煤矸石自燃问题,矿区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改善。但由于市内土地贫瘠,无法足量保障煤矸石自燃治理用土需求,治理工作面临困难。我们积极支持相关科研院所、煤炭企业开展煤矸石自燃治理技术研究,建议乌海市政府和有关煤炭企业共同筹集资金,推进技术研究工作。 五、关于增加乌海市黄河取水配额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正常来水年份黄河最大可供水量为370亿立方米,国家已将耗水量份额分配到各省(区、市),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为58.6亿立方米。按照《水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水资源配置由自治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指标分解细化到相关地市和黄河干支流。建议乌海市政府商自治区水利厅研究增加乌海市黄河取水配额事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