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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5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12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26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5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关注退出煤矿工亡遗属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去产能列为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配套文件,督促各地编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组织签订目标责任书,拨付中央奖补资金,部署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减量化生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

  根据国发〔2016〕7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提出了职工安置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不能简单将职工推向社会。同时,落实援企稳岗补贴、鼓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等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力度。三是允许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兜底。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实行内部退养的工伤人员,要求各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是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继续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用人单位在破产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清算时,应依法预留或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后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

  二、关于工亡遗属医疗保障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包括工亡遗属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缴费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不存在政策障碍。

  三、关于建立工亡遗属补贴标准调整机制

  近年来,为确保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提高救助标准。

  一是完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2011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义》,指导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使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相适应。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2011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物价短期上涨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长时间连续高位运行时调整低保标准,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截至2015年底,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451元/人·月,月人均补助303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9.7%、10.2%;农村低保标准达到3178元/人·年,月人均补助145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4.4%、16%。全年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596.6亿元,较上年增加约57.9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低保补助资金1242.4亿元,较上年增长6.1%。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生活保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组织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指导各地科学制定低保标准,确保低保对象与其他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协助相关部门落实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努力将基本民生安全网编密织牢。

  此外,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工亡职工生活状况调查、掌握工亡家庭生活状况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开展工亡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