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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2号(公交邮电类152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12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3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72号

  (公交邮电类15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煤炭行业脱困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铁路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煤炭过剩产能退出

  国家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今后一个时期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等方面要求的煤矿有序退出。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有关部门印发了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资源、环保、质量、安全等配套文件,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国拟关闭退出煤炭产能8亿吨以上。其中,拟关闭退出30万吨及以下煤矿2600多处。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实现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关于降低煤炭行业增值税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煤炭企业新增不动产、外购建筑服务等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扣,扩大了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关于降低煤炭行业增值税问题,财政部表示,在当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背景下,应慎重研究。一是释放错误的政策信号,进一步刺激煤炭企业扩大产能。二是减少下游用煤企业的抵扣,刺激用煤企业进一步压低煤价,可能导致煤炭产地收入减少、煤炭下游企业税负增加、煤炭企业实际并没有享受到减税好处的“三输”局面。三是容易引起其他行业攀比,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营困难行业较多的形势下,攀比问题可能更加突出。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门对降低煤炭行业税负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加大力度控制煤炭进口

  2013年以来,国家通过明确质量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等手段限制劣质煤进口。一是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品煤质量标准,限制劣质煤炭进口。二是加强进口煤质量监督检验,质检总局将褐煤纳入进口法检目录;海关总署加强进口煤炭单证审核和货物实际查验力度,通过商品归类、化验等技术手段,防止以伪报品名等方式进口劣质煤,同时严格严格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并依法将不达标商品煤退运出境。在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的作用下,我国年度进口煤炭数量从2013年的3.3亿吨,减少到2015年的2亿吨。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国际市场煤炭供求关系、价格走势、结构等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影响煤炭进口的各种因素,统筹研究完善煤炭进出口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