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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15号(经济发展类070号)提案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124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3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15号 (经济发展类070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骨干企业兼并重组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煤炭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产煤省区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探索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明显成效。煤矿企业个数由2010年的1.12万家减少到2015年底的6000家左右,煤矿企业平均产能提高到90万吨以上。2015年,全国年产50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集团17家,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4.1%。其中,产量过亿吨的企业集团9家,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8.7%。 为支持兼并重组,国家在税收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离、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给予企业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二是对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四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以及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可减征或免征契税;六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的新企业,其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均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煤炭企业改革重组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研究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您所提出的设立专项资金等支持骨干企业兼并重组的建议,将在下一步政策制定时统筹研究。 二、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下游产业发展 煤炭企业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下游产业发展,是实现煤炭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发〔2016〕7号文件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关于您提出的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返还一部分至国有企业的建议,财政部表示应结合当前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工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统筹考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属于政策支持范围的国有煤炭企业,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 三、关于加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煤炭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后,财政部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补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实行阶梯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地方政府同步配套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地方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申请,中央财政已拨付2016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