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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41号(经济发展类058号)提案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12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3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41号 (经济发展类058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去产能列为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文件,组织确定目标任务,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您提出的建议在国发〔2016〕7号文件和具体工作中已经有所体现。 一、关于煤矿关闭退出条件 国发〔2016〕7号文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依法关闭退出、限期淘汰和引导退出的煤矿类型。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应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限期淘汰。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非机械化开采等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等方面的煤矿,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有序退出。今年5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国拟退出煤矿产能超过8亿吨。其中,2016年拟退出煤矿产能2.5亿吨。截至7月底,各地已完成退出产能9500万吨,完成全年任务的38%。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压实目标责任,督促地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退出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关于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煤矿退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经国务院审定,今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对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也可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虚报冒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公开资金分配结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根据地方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和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已拨付2016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三、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发展替代产业 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支持煤炭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通过优先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纳入规划、同步审批、降低厂用电成本、优先发电调度和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鼓励煤炭、电力企业开展专业合作,实现煤电联营。 关于优先核准煤矿、热电联供电站、煤炭深加工等项目的建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核准权限、核准条件、核准时限等均有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及时履行核准程序。 四、关于降低煤炭行业增值税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煤炭企业新增不动产、外购建筑服务等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扣,有效扩大了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降低了企业税费负担。关于降低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负,财政部表示,在当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背景下,应慎重研究。一是释放错误的政策信号,进一步刺激煤炭企业扩大产能。二是会减少下游用煤企业的抵扣,刺激用煤企业进一步压低煤价,可能导致煤炭产地收入减少、煤炭下游企业税负增加、煤炭企业实际并没有享受到减税好处的“三输”局面。三是容易引起其他行业攀比,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营困难行业较多的形势下,攀比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五、关于取消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的政策措施,累计取消、停征、免征和减征了496项收费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1500亿元。同时,对清理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实施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总的看,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政府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规范性明显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收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清理收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保留下来并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依法合规设立、符合国际惯例或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并对相关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重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清理政策,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 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