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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99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41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31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99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煤炭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对煤炭等19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方法,强化监督考核,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淘汰落后煤矿7191处、产能5.75亿吨/年,其中关闭煤矿4496处、产能3.3亿吨,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的煤矿,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要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印发了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资源、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配套文件,督促各地编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拨付了中央奖补资金,部署开展了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组织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减量化生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加快工作进度,对依法关闭类和限期淘汰类煤矿,依法依规实施淘汰;根据煤炭行业优化布局、转型升级的要求,引导更多地区主动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环保、国土资源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法治、经济等综合措施,加快落后煤矿退出。 二、关于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十二五”以来,煤炭行业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动结构调整,优化生产开发布局,坚持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以大型煤炭企业为开发主体,加快陕北、黄陇、神东、蒙东、宁东、新疆煤炭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晋北、晋中、晋东、云贵煤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大型矿区和大型现代化矿井。积极推进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重点开展千万吨级综采成套装备、矿井信息网络自动化系统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及示范应用,不断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智能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五年来,国家先后批复49个矿区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总规模18.4亿吨,累计核准大中型煤矿项目98处,总规模5亿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亿元,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开展补充勘探,带动企业投资56亿元,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供了资源保障;安排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资金11.7亿元,支持煤矿采掘、洗选机械化改造和绿色开采技术示范项目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继续稳步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先进产能,创新煤矿设计理念,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实现集约高效生产;依托大型煤炭产业集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 发展非煤产业是煤炭企业实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产业。 煤电方面。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电力企业开展专业合作,在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内,以优先消纳存量为前提,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联营合作,发展煤电一体化、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大型煤电外送基地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4〕243号),明确提出煤电基地应适度集中布局建设坑口电站(群),积极推行煤矿、电厂由同一控股主体投资的煤电一体化开发模式,实行煤电专业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明确提出通过优先纳入规划、煤电一体化项目同步审批、降低厂用电成本、实行优先发电调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等配套政策推动煤电联营有序发展。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面。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2015年,全国煤层气抽采量180亿立方米、利用量86亿立方米,比2010年分别增长104.5%和138.9%,但煤层气发展规模尚小,利用率较低,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下一步,我们将把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措施,发布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落实完善煤层气产业政策,协调推动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煤层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煤层气抽采利用专题研究和报废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研究,推动煤层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煤化工方面。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要求各地从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强化要素资源配置、落实行政问责制等方面,积极推动煤化工与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产业协调发展。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积极推进煤炭焦化、气化、液化、煤制烯烃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 风电、光伏发电方面。目前我国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均采用规模管理的方式。国家能源局每年根据各省风能、太阳能资源分布和电力发展需求等情况,向各省明确风能、太阳能发电规模指标,各省根据指标自行决定建设项目。建议相关煤炭企业积极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光伏发电产业。 四、关于鼓励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 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煤炭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产煤省区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探索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炭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炭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明显成效。煤炭企业个数由2010年的1.12万家减少到2015年底的6000家左右,煤炭企业平均产能提高到90万吨以上。2015年,全国年产50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集团17家,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4.1%。其中,产量过亿吨的企业集团9家,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8.7%。 国发〔2016〕7号文件中提出,推进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拟通过建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录、重点监管名录,实施差别化的税收、信贷、融资等政策,倒逼中小煤炭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参与兼并重组。力争到2020年底,全国形成10个以上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产业格局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草案将在进一步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尽快发布实施。 五、关于扩大煤炭领域国际合作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中之重,煤炭国际合作是能源“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研究制定了“一带一路”能源规划,明确了能源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和重要任务。在煤炭领域,鼓励国内煤炭企业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以“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主线,以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为基础,以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为保障,以资源开发和资本运营为核心,积极创造条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煤炭资源开发合作,参与煤炭领域技术、经济合作与竞争。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煤炭、煤机贸易、煤炭资源综合一体化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正在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一带一路”相关规划,大力支持国内煤炭企业开展国际煤炭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推进境外煤炭资源勘探开发、上下游一体化等项目实施,推动我国相关技术及装备出口、工程服务、劳务输出,增强我国国外煤炭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高我国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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