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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19号(资源环境类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40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3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19号

  (资源环境类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再助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煤层气产业发展总体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层气产业发展。2005年2月,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集中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分别对“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有关部门出台了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煤层气发电上网及加价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发布了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和行动计划,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产业化基地,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施工煤层气井16700余口,累计探明地质储量6332亿立方米,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建成30个1亿立方米级瓦斯抽采矿区。2015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180亿立方米、利用量86亿立方米。其中,煤层气产量44亿立方米,利用量38亿立方米,分别比2010年增长193.3%、216.7%;煤矿瓦斯抽采量136亿立方米、利用量48亿立方米,分别比2010年增长81.3%、108.7%。

  虽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处在产业起步阶段,总体规模较小,利用率偏低,制约发展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源探明程度低,难以支撑大规模开发需要。二是煤层气开发利用基础研究薄弱,中低阶煤层气开发、低浓度瓦斯高效利用等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三是部分煤层气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了规模化开发利用,造成煤层气资源排空浪费。四是伴随国家大力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将被关闭,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增长空间有限。五是煤炭与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仍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业发展。

  二、关于加大宣传引导投资

  国家多措并举宣传引导投资,助力煤层气产业加快发展步伐。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制定发布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煤层气产业政策》、《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明确了不同时期煤层气产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组织专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解读,多渠道宣传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二是坚持年度协调。每年年初均召开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煤层气开发重大问题,落实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高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积极性。三是注重投资拉动。国家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作为煤矿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十二五”以来,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0亿元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抽采利用,带动地方和企业投资1000亿元以上。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配合,将煤层气勘探开发重大工程纳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投资。

  三、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

  国家重视加强煤层气、煤炭综合勘探开采管理,建立了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开采管理制度,要求煤层气或煤炭矿业权人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开展山西省矿业权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将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地方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开发时序和空间布局,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加强对已登记煤层气区块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考核,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勘查进展缓慢的,核减区块面积。下一步,国土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煤层气调查评价工作,落实资源基础,优选有利目标区,竞争出让一批煤层气探矿权,使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煤层气勘查开发领域。同时,积极推广煤炭与煤层气企业合作开发经验,综合勘查开发两种资源。

  四、关于加大优惠政策力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在财政补贴方面,企业抽采利用1立方米煤层气,可享受中央财政补贴0.2元。201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补贴标准,由每立方米0.2元提高到0.3元。在安全投入方面,出台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规定煤矿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用于煤矿安全改造和煤层气井上下抽采系统建设。在发电上网方面,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发电富余电量优先上网,并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5元补贴的电价优惠政策。在税费优惠方面,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瓦斯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已成为我国政策支持力度最大的能源品种之一。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层气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因素,统筹研究煤层气产业后续扶持政策。

  五、关于打击非法侵权行为

  国家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一系列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受理、报告、查处工作,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二是通过动态巡查、视频监控、手机执法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三是以矿产卫片执法为抓手,督促地方对核查属实的违法图斑进行整改查处,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通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六、关于推动纵向一体化发展

  国家鼓励煤层气产业纵向一体化发展。一是支持煤层气与煤炭产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煤层气和煤炭企业的各自优势,共享地质资料,衔接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发时序,建立良性互动、深度合作、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多种途径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目前,已形成煤层气与多家中小煤炭企业合作的“三交模式”、煤炭企业反哺煤层气开发的“潞安模式”和煤炭企业综合勘探开发煤炭煤层气的“晋煤模式”等开发经验。二是支持煤层气与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国内外能源领域改革经验,开展煤层气产业组织结构研究,探索煤层气企业所有制改革方向、发展模式及配套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推进煤层气纵向一体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激发煤层气产业发展活力。

  感谢您对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