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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3号(工交邮电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40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3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3号

  (工交邮电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解决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印发了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资源、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方面的配套文件,督促各地编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拨付了2016年中央奖补资金,部署开展了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组织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减量化生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妥善安置关闭退出煤矿职工

  职工安置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提出了职工安置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不能简单将职工推向社会。鼓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等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力度。三是允许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兜底。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现行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已经不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困难企业职工不能比照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政策。同时,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缴费年限越长数额积累越多,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标准越高;提前退休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职工的劳动权益,又会因减少缴费年限而直接降低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五是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因此,在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所在煤矿企业关闭无法安置而导致失业的职工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支出,可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为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2011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缴纳部分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到2011年底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拨付黑龙江省专项补助资金84079万元,用于将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补助资金规模在各省(区、市)中位居前列。

  2014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等。

  煤矿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实际就是对煤矿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功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职业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都可以统一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

  关于煤矿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厅字〔2005〕12号),要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区、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关于全面剥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构建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对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剥离国企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确定地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渠道,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矿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下一步,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有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加强对地方和企业工作的指导,在移交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安置部分职工,从而切实减轻国企办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创造条件。

  三、关于合理处置煤矿企业债务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不断加强政策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做好去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平稳续贷、逐步压缩退出过剩产能,切实落实好差别化信贷政策。截至2016年5月末,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中长期贷款余额7995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二是做好支持煤炭企业债券接续和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积极引导企业维护诚信市场环境,指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加强对煤炭发债企业债务存续、到期兑付情况监测,推进优质企业债务审批,避免由于资金链断裂引发恶性风险事件。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处置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切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手段,帮助有市场潜力但暂遇经营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对重整无望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依法通过破产清算方式,促进市场出清。四是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大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力度,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今年2月,银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适当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不良资产相关业务的风险权重,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力度。同时,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在人民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目前黑龙江省内各金融机构均对龙煤集团存量债权进行锁定,在确保不抽贷、不限贷、不压贷的同时积极研究通过票据、债务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为龙煤集团提供新增资金支持。截至2016年5月末,省内金融机构对龙煤集团贷款余额86.92亿元,与年初相比基本稳定。

  四、关于安排资金支持煤矿企业转型发展

  加快煤矿企业转型发展,是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提出,化解过剩产能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矿企业之间参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产业。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结合任务完成情况、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为规范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财政部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目前,中央财政已拨付2016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黑龙江省国有资源枯竭煤矿关闭退出的,可按规定由地方统筹安排享受奖补。同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不宜在同一领域再设专项。

  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 “十二五”期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4亿元,支持黑龙江省进行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促进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