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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8号(经济发展类224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40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3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8号 (经济发展类22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合理引导煤矿“减量化”生产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现答复如下: 化解过剩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今后一段时期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企业实现脱困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有关部门印发了奖补资金、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资源、环保、质量、安全等配套文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地方政府、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有序推进。 一、关于合理确定退出产能目标 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提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对于应关闭退出的煤矿产能,国发〔2016〕7号文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应依法关闭退出的煤矿类型和通过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在与各产煤省对接实施方案、确定去产能目标任务时,区分不同地区资源禀赋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去产能目标任务。同时注重保护先进产能,发挥先进产能的支撑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和产品升级。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电〔2016〕360号印发了《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了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明确先进产能可不承担去产能任务,从各地去产能基数当中适当扣除。有关部门在与山西省衔接落实目标任务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下一步,有关地方和企业可以按照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组织开展先进产能申报、评价工作。 二、关于分类实施“减量化生产” 实施减量化生产,是有效控制煤炭产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供需平衡的重要举措。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在具体的生产组织上,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当前煤炭产能过剩是全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一致性原则,所有煤矿都应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实施减量化生产。特别是产煤大省、大型煤炭企业和先进产能煤矿应做好表率,带头严格执行减量化生产的要求,力争早日实现煤炭市场供需平衡和行业脱困发展。 三、关于允许通过置换核增产能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考虑到当前煤炭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情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煤炭行业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发〔2016〕7号文件有关严控新增产能的具体要求。你们提出的允许通过置换核增产能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予以研究。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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