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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35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39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9-09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3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高硫煤和焦炭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长期占70%左右。2015年,我国原煤产量37.5亿吨、消费量39.6亿吨,分别占一次能源产量和消费量的72.1%、64%。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及生产力发展阶段,决定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情况来看,在全国14个大型煤炭基地8526.6亿吨保有资源量/储量中,高硫煤804.5亿吨,占9.4%。正如您所提出规范高硫煤、高硫焦的使用,且合理使用高硫煤,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煤炭发展需要长期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高硫煤、高硫焦使用的相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明确提出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上,明确了“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方针,提出了“节能优先、绿色低碳、立足国内、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原则,为能源工业也为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是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必由之路。 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提出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高硫煤、高砷煤要采取洗选加工等措施降低含硫量、含砷量,集中利用、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2013年)提出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在第三条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中,提出“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研究制定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9月3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六部门令印发,该《办法》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主体;对商品煤和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分别提出了质量要求,商品煤应符合规定的灰分、硫分及汞、砷、磷、氯、氟等有毒有害元素指标,商品煤在灰份和硫份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灰分、硫分应更低,且发热量要在一定限值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方式、处罚及解释等进行了规定。要求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进行标识,承运企业对商品煤“分质装车、分质堆存”等。 在建议文稿中提及关于规范高硫煤、高硫焦使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该通告中指出:“各类煤炭、焦炭经营和使用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动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区范围内的电力企业取暖期内禁止使用硫分超过0.8%、灰分超过16%的燃煤,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 以上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主要针对过去燃煤电站、燃煤工业炉窑等高效脱硫技术研发和应用不足,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使用较低硫分的煤炭,因此环境政策要求限制开采和使用高硫煤,甚至部分地方禁止开采和使用高硫煤。目前,随着高效脱硫装置国产化水平的提高,投资和运行成本都有很大程度下降,脱硫后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低于燃煤电厂排放标准。煤化工的发展为合理利用含硫较高的煤炭资源,实现煤中硫资源的回收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此,我们在《办法》第八条规中也明确提到:“对于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因此,在电力和煤化工等企业使用高效脱硫技术确保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含硫较高的煤炭资源,这样既提高企业经济性,同时还能实现煤中硫资源的回收利用。 二、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5〕37号),明确提出了对煤炭实施洗选、流通、终端消费全过程管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依靠科技创新、强化监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着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文件和通过《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的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标准,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大中型煤矿要配套建设选煤厂,鼓励在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在大型煤炭基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选煤厂,开展井下选煤厂建设和运营示范。同时,2013年以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972万元,支持22个煤炭洗选项目,推动总规模约5427万吨/年的煤炭洗选项目实施了升级改造,提高原煤入选比重,通过加大煤炭洗选加工力度,降低煤炭灰分和硫分,从源头上提高煤炭质量,力争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5〕37号)文件,科学调控煤炭总量,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合理进行低硫煤和高硫煤层的配采,加大煤炭洗选加工力度,从源头提高煤炭质量。同时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文件,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和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减少煤炭分散燃烧和污染物排放等加快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建设煤、电、化、建材一体化的煤炭循环产业经济,既有利于中高硫煤的开发,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度,发展高硫煤循环经济,又能达到保护环境,创造和谐生态工业的目标。同时将加大《办法》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商品煤质量跟踪监测,继续完善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规范煤炭流通体制,根据不同煤种的用途进行分类确定标准,对动力煤和炼焦煤的煤质指标要求应分开确定,健全商品煤质量监管体系,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配合相关部门排放标准监管和执法,降低对大气环境污染。同时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稳步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