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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87号(资源环境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3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87号

  (资源环境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洁净煤,抓好农村减排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环保部,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长期占70%左右。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38.7亿吨、消费量41.3亿吨,分别占一次能源产量和消费量的73.1%、66%。煤炭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煤炭资源粗放的开发和利用方式没有得到相应改变,资源、安全、环境等问题依然严峻。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是促进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现代煤炭工业体系的必由之路,是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加大农村治污力度,推广洁净型煤,抓好农村减排的问题

  我国北方地区农村燃烧散煤污染严重,在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为落实大气十条要求,我们下发了《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1527号),提出了京津冀地区散煤燃烧污染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从长期来看,通过加大天然气、电能、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代替煤炭是根本举措;但由于我国“富煤少油乏气”,短期来看,推行使用洁净型煤,是目前解决农村散煤污染问题的主要措施。

  为了落实京津冀散煤治理工作,近期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了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座谈会,部署了相关工作。北京通过采取炊事气化、搬迁上楼、拆除违建、煤改气、煤改电等多种措施,两年时间减少农村散煤130万吨,实现优质煤替代100万吨。2015年计划优质煤替代140万吨,再通过煤改气等措施削减散煤使用50万吨,基本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天津制定了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三轮摸底调查,基本摸清了各县区无烟型煤和炉具改造需求,计划今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河北省大力推进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督导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尽快组织验收并拨付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确保2015年8月底全省105个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1500万吨以上,实际保供能力达到700万吨以上,满足全省推广洁净型煤需求。神华集团加强与京津冀各地的对接沟通,计划2015年为京津冀地区提供民用优质煤100万吨以上。

  虽然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补贴标准不统一、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力争2017年底解决京津冀区域民用散煤清洁化利用问题,并拓展推广范围,推动其他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切实解决农村散煤燃烧污染问题。

  二、关于要出台激励农民购买和使用新型燃料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引导,进一步加大在洁净型煤生产、燃烧方式和清洁燃烧炉具等方面的技术攻关,提高洁净型煤及其炉具质量,做到质优价廉的问题

  2012年起,为引导地方加大投入,中央财政通过排污费专门安排资金对1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烟尘治理改造给予补助,截止2014年底,该项资金共安排21亿多元,支持开展燃煤锅炉除尘改造、清洁能源替代,为改善大气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当年下达50亿元,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该专项100亿元,并扩大支持范围,重点用于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该项资金安排有效地促进了国务院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的落实,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工作。目前,北京、天津、河北两市一省积极开展了清洁煤替代、先进高效炉具推广,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财政补贴。同时为落实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座谈会会议精神,我局正督促协调两市一省研究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清洁煤质量标准和提出符合各种清洁煤类型的炉具指导目录。

  同时,中央财政通过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支持企业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转化技术研究可按程序申请。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洁净煤利用的财政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部署,在支持方式上将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大程度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做好洁净煤技术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关于加强源头管控,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煤源情况,制定地方强制性散烧原煤及制品的质量标准等相关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提出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同时,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也明确提出了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要求科学调控煤炭总量,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维护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研究制定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9月3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令印发,该《办法》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主体的确认;对商品煤和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分别提出了质量要求,商品煤应符合规定的灰分、硫分及汞、砷、磷、氯、氟等有毒有害元素指标,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相比灰分、硫分应更低,且发热量要在一定限值以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方式、处罚及解释等进行了规定。并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地区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要求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进行标识,承运企业对商品煤“分质装车、分质堆存”等。组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发布了《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国家标准。加强商品煤质量跟踪监测,抑制不合标准的劣质煤炭的使用和进口。下一步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规范煤炭流通体制,健全商品煤质量监管体系。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对大气环境污染。

  同时,制定地方强制性散煤质量标准是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两市一省根据环境治理需求,结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炭资源供给情况,制定了地方散煤质量标准,北京已制定《低硫煤及制品》标准、天津制定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标准、河北制定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标准,要求民用煤硫份不高于0.4%,并对不同煤种提出了挥发分、灰分限制规定。今后,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两市一省的经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推动地方加大劣质煤销售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控,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提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