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07号(工交邮电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2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6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07号

  (工交邮电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煤炭安全高效绿色开发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煤矿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长期以来,国家大力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煤炭开采科技水平,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方面。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启动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宁东和新疆等14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优先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内大型现代化煤矿项目建设。目前,大型煤炭基地已成为我国煤炭供应的主体和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托。2014年,14个大型煤炭基地产量35.6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92%;大型煤炭基地内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矿井972处,产量21.2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4.8%;千万吨级矿井53处,产量7.3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8.9%。

  在支持煤矿技术改造方面。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68亿元, 支持342个煤矿、选煤厂项目升级改造,带动企业投资395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推广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矿瓦斯资源利用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方面。“十二五”以来,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积极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2011~2014年共淘汰落后煤矿5866处、产能4.79亿吨,其中关闭落后煤矿3309处、产能2.36亿吨;2015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矿1254处、产能0.78亿吨/年,其中关闭落后煤矿1052处,产能0.64亿吨。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抓住煤炭供大于求的时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二、关于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和发展以煤为主的综合性大型能源企业集团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0〕46号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系统地提出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201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制定了分工方案,对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进行了细化。

  “十二五”以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多次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商请有关产煤省、区(市)地方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度,指导地方牵头部门做好兼并重组工作中涉及的证照变更等工作。人民银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煤炭企业制定兼并重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改善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和产品结构。同时,指导交易商协会发展并购票据,优先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截至2015年3月末,共有9家企业注册发行并购票据172亿元,发行量达到156亿元。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等重点产煤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煤炭企业数量约4800家,其中,千万吨级以上企业超过40家,产量占全国的70%以上。神华、中煤能源、山东能源、冀中能源、大同、陕煤化、山西焦煤、河南能化等8家亿吨级企业集团2014年煤炭产量共计15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38.8%。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在全国范围内优化煤炭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资源,推动煤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三、关于大力发展矿区循环经济,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园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煤电、煤焦化一体化等煤炭深加工项目,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促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有利于改善传统的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推动煤炭企业转型发展。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将11家煤炭企业列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2011年,将同煤集团塔山工业园区“煤炭—电力—建材”、“煤炭—电力—化工”模式作为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进行推广。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已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以煤基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列为试点,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进一步探索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模式。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企业在大型选煤厂周边地区建设洗矸、煤泥和中煤综合利用电厂,目前,全国布局的低热值煤发电总装机容量已突破5000万千瓦。

  四、关于出台财税、信贷等支持政策,推广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一)关于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开采技术。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鼓励和支持煤炭绿色开采技术的推广应用。2012年4月,国家能源局在山东省泰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充填开采现场会,总结了充填开采工作经验;2013年1月,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煤矿充填开采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系统地提出了充填开采的实施要求和保障措施;2014年6月,举办了全国煤炭绿色开采高级研修班,推广了充填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国家鼓励已经开展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包括:煤炭企业开展煤炭充填开采的技术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201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关于出台政策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相继出台实施了国办发〔2006〕47号、国办发〔2011〕26号、国办发〔2013〕93号文等一系列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通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大力推动煤层气勘探开发。如对企业开采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煤层气(上网发电用气除外),中央财政按折纯后每立方米0.2元给予补贴;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等。人民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商业信贷条件、节能环保要求的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创新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加大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的基础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建立煤炭、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制度,鼓励煤炭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综合勘查、评价煤层气资源,具备规模化地面开发条件的,先采气、后采煤。鼓励不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企业,与专业煤层气公司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合理衔接采气采煤的关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

  在上述政策措施的支持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分别为170、77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长9.2%、17%。其中,井下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分别为133、45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长5.4%、6.6%。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强化重点产煤省和重点企业年度煤层气下达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配套政策措施、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组织实施《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财政部将积极贯彻落实已出台相关政策,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并视政策执行情况,对代表所提出的建议予以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低碳经济发展,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的信贷投入,拓宽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充分发挥政策合力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