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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52号(工交邮电类395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2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9-06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52号 (工交邮电类395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三类煤矿”关闭退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煤矿安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矿关闭退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对“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了安排。2010年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等文件,逐年下发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扎实开展。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王勇国务委员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大关闭退出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大力推进落后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进一步引导各地开展落后煤矿淘汰工作。 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十二五”前四年,全国共淘汰落后煤矿5866处、产能4.79亿吨/年,其中关闭煤矿3309处、产能2.36亿吨,兼并改造煤矿2557处、产能2.43亿吨/年,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此基础上,2015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矿1254处、产能7779万吨/年,其中关闭1052处、产能6391万吨/年。 目前,“三类煤矿”仍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小煤矿较多的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9省(市),2014年共发生煤矿事故274起、死亡479人,分别占全国的53.8%和51.5%。小煤矿集中的区域大多地质条件差、灾害严重,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6省(市)高瓦斯煤矿数量占全国的86.6%,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5省(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数量占全国的89.4%。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三类煤矿”关闭退出政策措施,健全机制、协调推进,推动落后煤矿尽快退出。 二、关于煤矿关闭退出奖励资金 国家高度重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地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予以支持。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确定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奖励资金。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向地方政府安排奖励资金42.44亿元。 截至2014年底,煤炭行业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财政部的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文件要求,下一步,中央财政不再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转而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 三、关于严格安全准入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技术进步情况,逐步提高办矿门槛,压减小煤矿所占比重。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停止核准新建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要求各地严禁核准此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鼓励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的煤矿企业整合兼并“三类煤矿”,合理配置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资源,用机械化、规模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资源枯竭、灾害严重、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的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规范对落后煤矿的限制作用,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正在开展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及政策措施课题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标准规范对落后产能的约束作用,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落后产能标准的制定实施,通过政策导向和标准约束,实现落后产能的有序淘汰。 四、关于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 国家大力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现行煤层气发电项目电价标准是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加价0.25元/千瓦时,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上述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煤层气的抽采利用,保护了环境,减少了资源浪费。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煤层气发电项目进行全面调研,针对不同类别项目进行成本监审,根据煤层气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电厂所在省销售电价解决。 五、关于国有煤矿关闭退出政策 从1994年开始,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一大批长期亏损、资源枯竭、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企业平稳退出了市场,几百万的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作为一项特殊政策和过渡性措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在特定时期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要求2008年以后不再审批新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国有困难企业破产退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困难国有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市场化平稳有序退出。你们提出的建议将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统筹考虑。 六、关于支持煤矿进行安全改造 2005年以来,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80亿元,带动企业和地方安全投入1500多亿元。通过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的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等系统进一步完善,有效提高了煤矿的防灾抗灾能力。201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509起、死亡931人,分别比2005年下降84.6%和84.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55,比2005年下降90.9%。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支持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改造,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