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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60号(资源环境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2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2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60号

  (资源环境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山西省开展煤矿采空沉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山西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国家规划建设了晋北、晋中、晋东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国以来,山西省累计生产煤炭超过140亿吨,占同期全国煤炭生产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累计调出煤炭100多亿吨,占全国省际间调出量的70%左右,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受煤炭赋存条件、开采技术等因素制约,煤炭大规模开发造成产煤地区土地塌陷、建筑物破坏、地下水位下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矿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这些问题在其他产煤地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启动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中央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矿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基本完成东北三省和中西部84个矿区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受损民房、学校、医院的搬迁或维修加固,以及供水、道路等设施维修和建设任务。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分年、足额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环境治理和恢复。这些政策实施以来,推动了重点地区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山西省煤炭开采规模大,采煤塌陷问题更为突出,国家在有关政策上也给予了重点支持。2005~2012年,国家发改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7亿元,支持山西省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95亿元,支持山西采煤沉陷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2006年,国务院以国函〔2006〕52号文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要求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出实施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三项资金筹措措施。一是利用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塌陷区治理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同意煤矿企业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加快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等治理工作;三是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其中50%用于采煤塌陷区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山西省充分发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资金的引导作用,在太原西山等地区积极探索,创新治理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作,塌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全国煤炭开发规模不断增加,塌陷区面积持续扩大。但受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滞后、政策重复交叉、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约,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滞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制定治本之策。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单位组成调研组,赴陕西、山西、安徽、山东、黑龙江等省就采煤塌陷区治理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起草并于2015年3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根据国办要求,我们已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山西省等采煤地区做好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关于给予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补助。采煤塌陷区由于责任主体的不同,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各方责任,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对煤炭开采新形成的塌陷地,明确相应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督促企业加大治理投入。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企业无力承担的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应当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2014年底,国家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入煤炭资源税,税率提高至8%,基本可以保证山西省改革后生态环境治理资金不减少。煤矿企业还缴纳了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河道治理费等与塌陷区治理相关的费用,山西省应整合、利用好这些资金渠道,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益。国家将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继续支持各地开展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山西省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同时,国家也将在现有多种资金渠道中支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如国家正在大规模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山西省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企业无力承担的采煤沉陷区受损住宅搬迁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政策分别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支持。对于返还山西矿业权上缴中央价款部分用于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出台综合防治新举措。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涉及煤炭开发、村庄搬迁、社会保障、生态恢复环境治理、塌陷区利用等多个环节,各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协调难度大。为统筹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实施规划、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采煤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统筹实施煤炭矿区村庄和城镇受损住宅搬迁、完善采煤塌陷区土地利用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等7项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明确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将包括压煤村庄和城镇受损住宅搬迁、生态恢复环境治理、损坏建(构)筑物等设施维修加固及有关补偿、塌陷区土地利用等相关工作,要统筹推进实施。具体工作上,要求建立健全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制定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规划,研究确定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方案,筹集采煤塌陷区治理资金,确定资金使用方向,督促企业履行塌陷区治理的主体责任。为做好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意见》还要求,产煤地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方案做好衔接;要结合区域城镇化总体布局和城乡规划,在新型农村社区、新农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统筹做好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关于制定出台煤炭资源综合开发评价标准和办法。为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开发,国家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政策。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并公告试行,明确了井工开采、露天开采煤矿不同煤层厚度下的回采率标准,上述指标作为矿山企业约束性“红线”,将引导煤矿企业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煤炭企业“三率”水平,通过连续三年评选,推选34项煤炭技术作为煤炭行业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促进煤矿企业提高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为促进煤炭绿色开采,减少煤炭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全国煤矿充填开采现场会,总结充填开采工作经验;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煤矿充填开采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系统地提出充填开采的实施要求和保障措施,支持企业在煤炭绿色开采上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为进一步引导煤炭企业科学开采煤炭资源,促进各类效益和利益平衡,《意见》提出要健全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等法规体系,尽快制定生态文明矿区、压煤村庄和城镇受损住宅搬迁补偿、采煤塌陷区治理等标准。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工作,尽快完善标准体系,更好的促进煤炭工业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