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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5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6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煤炭消费革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长期占70%左右。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38.7亿吨、消费量41.3亿吨,分别占一次能源产量和消费量的73.1%、66%。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及生产力发展阶段,决定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资源储量相对丰富。截至2012年末,全国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1.42万亿吨,占一次能源资源总量的9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到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煤炭消费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煤炭是我国最丰富、最可靠、最经济的能源资源,仍是支撑我国能源消费需求的主体。

  一、关于将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技术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支撑计划,加大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及鼓励电厂开展清洁燃煤发电技术改造的问题

  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在“十二五”期间,编制发布了“洁净煤”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和重点任务部署,着力实施了清洁燃煤发电、煤制清洁燃气、煤制液体燃料、煤制化工品等煤炭清洁转化技术,其中清洁燃煤发电包括超超临界发电、煤基多联产、大型节能循环流化床等煤炭高效发电技术;以及燃煤污染物控制及综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围绕上述相关技术方向,国家已在973、863、科技支撑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已部署实施科研项目20余项,涉及上百个研究课题,累计安排国拨经费约10亿元。同时,也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一五”以来支持成立了电站燃烧等3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组建了煤炭开发利用等4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成立了基于IGCC的绿色煤电国家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培育了一批煤炭领域的科技人才团队和创新企业,显著提升了我国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上述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利支持,我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的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取得了如下一系列重要阶段性成果。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方面,我国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321克标煤/千瓦小时,其中660-1000MW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装机已达1亿千瓦,居世界首位,平均供电煤耗达到290克标煤/千瓦小时,上海外高桥三厂火电机组年平均供电煤耗已达到276克标煤/千瓦小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世界首台600兆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机组在四川白马成功投运,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我国首台250MW等级IGCC示范电站投入运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拥有大型IGCC电站且自主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国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不同部门和不同计划间的统筹协调。通过国家973、863、支撑项目、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所需的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

  在鼓励电厂开展清洁燃煤发电技术改造及项目建设方面,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加快实施燃煤发电升级改造,提高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预计到2020年,全国将实施煤电节能改造6.3亿千瓦,东部地区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2.1亿千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一定期限内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利用小时等支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电价的通知》,明确了适当疏导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国家能源局要求火电规划建设工作中优先发展高效清洁煤电机组。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好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煤电节能减排工作监管,做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进一步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促进煤电高效清洁发展。

  二、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项目核准、金融、税收、财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及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褐煤提质加工技术、高硫煤和中硫煤改性技术等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攻关和推广的问题

  国家能源局在火电规划建设中优先发展高效清洁燃煤发电机组。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煤炭清洁高效转化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代表提出的意见已体现在有关政策中,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包括煤洁净燃烧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中所列废水、废气、废渣等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三是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中的大气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给予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四是企业从事《环境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五是对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在支持褐煤提质加工技术、高硫煤和中硫煤改性技术等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攻关和推广方面。目前,我们按照《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在新疆、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建设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严格控制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优化褐煤开发布局和开发强度,鼓励褐煤、长焰煤等低阶煤提质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低阶煤产地分级提质,提高煤炭利用附加值。

  目前,我国通过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支持企业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和推广高效燃煤发电技术改造都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资助。同时,国家为推进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截止到现在,中央财政通过该专项资金先后支持了煤炭、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示范,对突破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加快产业化应用等起到了重要作用。2014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后通过,由国务院正式印发。按照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支持体系进行重构,将统筹考虑能源领域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同时将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加强科技规划、重点任务的统筹协调,改革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项目,并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统筹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

  三、关于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推动煤炭由燃料向原料与燃料并重转变,加大煤制油等现代煤化工技术示范工程,拓展煤炭作为工业原料的消费空间和利用途径等问题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建设,促进资源高效清洁利用。《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相关发展思路和任务。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国家能源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过程中,要求明确煤炭洗选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内容,加强对煤炭生产、利用等环节的要求。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根据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品种、水资源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基础等综合条件,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布局,坚持以发展煤基循环经济产业为载体,支持煤电一体化、煤焦化一体化发展,促进煤炭由燃料向原料与燃料并举转变,推动煤炭生产利用方式变革。我们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国能煤炭〔2015〕141号),明确了围绕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和布局、发展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提高燃煤工业炉窑技术水平和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减少煤炭分散燃烧和污染物排放等加快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煤炭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煤炭加工转换能力和利用效率,实现煤炭安全、清洁、高效、低碳发展。

  煤制油等现代煤化工技术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炭转化的重要方向。国内煤制油、煤制气产业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首批示范项目的建设,验证了自主技术的可行性,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截至目前,已核准项目9个(煤制气4个,151亿方/年;煤制油5个,640万吨/年)。其中已部分投产煤制气项目(3个,27亿方/年),已投产煤制油项目3个(140万吨/年)。启动前期工作项目12个(煤制气8个,722亿方/年;煤制油4个,680万吨/年)。神华108万吨煤制油直接液化项目全年连续稳定运行,生产油品约96万吨。大唐克旗和新疆庆华煤制气一期各13.5亿立方米/年基本连续稳定运行并进入输气管道,正在提高负荷。

  为规范产业秩序,2014年7月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339号)。并在“十三五”期间科学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工程,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问题、评估行业发展条件和环境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重点围绕提高能效、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系统优化集成等开展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突破关键技术装备瓶颈,破解体制机制难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科学把握发展节奏,严格控制产业规模,禁止违背规律盲目发展。坚持示范先行,科学合理布局,根据水资源、煤炭资源供应及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确定产业合理发展规划和规模。

  四、关于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严格限制劣质煤炭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推进商品煤按发热量计价的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提出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同时,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也明确提出了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要求科学调控煤炭总量,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维护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同时,为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研究制定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9月3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令印发,该《办法》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主体的确认;对商品煤和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分别提出了质量要求,商品煤应符合规定的灰分、硫分及汞、砷、磷、氯、氟等有毒有害元素指标,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相比灰分、硫分应更低,且发热量要在一定限值以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方式、处罚及解释等进行了规定。并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地区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要求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进行标识,承运企业对商品煤“分质装车、分质堆存”等。组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发布了《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国家标准。加强商品煤质量跟踪监测,抑制不合标准的劣质煤炭的使用和进口。下一步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规范煤炭流通体制,健全商品煤质量监管体系。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对大气环境污染。

  对于“推进商品煤按发热量计价”的建议想法是好的,但按照商品煤计算煤炭产量,涉及我国工业产品统计原则的调整。目前我国的工业产品产量,既包括企业销售的产品数量,也包括企业自用的产品数量。比如,附属有煤炭洗选厂的煤炭生产企业,其原煤产量既包括企业销售的原煤,也包括本企业用于洗选的原煤。如果改为商品煤产量,企业煤炭产量即为企业用于销售的原煤和洗煤产量之和。但是我国的煤炭洗选生产活动不都附属在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生产企业已经统计过一次原煤产量,一部分会流入独立核算的具有煤炭洗选能力的非原煤生产法人企业用于洗选的原煤,将这些企业经过洗选的煤炭再计入煤炭产量,统计上就会造成重复计算。所以将企业“煤炭产品统计”改为“商品煤统计”以后,煤炭产量的统计调查将将很困难。关于发热量计价,目前动力用煤基本以热值计价,其他用煤热值也是计价重要指标。对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完善以发热量计价的办法。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