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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1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2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6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1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三类煤矿”关闭退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煤矿安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矿关闭退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对“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了安排。2010年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等文件,推动“十二五”期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十二五”以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逐年下发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扎实推进。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在四川召开了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王勇国务委员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大关闭退出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进一步引导各地开展落后煤矿淘汰工作。

  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十二五”前四年,全国共淘汰落后煤矿5866处、产能4.79亿吨/年,其中关闭煤矿3309处、产能2.36亿吨,兼并改造煤矿2557处、产能2.43亿吨/年,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此基础上,2015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矿1254处、产能7779万吨/年,其中关闭1052处、产能6391万吨/年

  目前,小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高瓦斯煤矿仍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小煤矿较多的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9省(市),2014年共发生煤矿事故274起、死亡479人,分别占全国的53.8%和51.5%。小煤矿集中的区域大多地质条件差、灾害严重,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6省(市)高瓦斯煤矿数量占全国的86.6%,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5省(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数量占全国的89.4%。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三类煤矿”关闭退出政策措施,健全机制、协调推进,推动落后煤矿尽快退出。

  二、关于煤矿关闭退出奖励资金

  国家高度重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地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予以支持。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确定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奖励资金。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向地方政府安排奖励资金42.44亿元。

  截至2014年底,煤炭行业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财政部的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文件要求,下一步,中央财政不再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转而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

  三、关于严格安全准入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技术进步情况,逐步提高办矿门槛,压减小煤矿所占比重。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停止核准新建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要求各地严禁核准此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鼓励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的煤矿企业整合兼并“三类煤矿”,合理配置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资源,用机械化、规模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资源枯竭、灾害严重、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的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规范对落后煤矿的限制作用,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正在开展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及政策措施课题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标准规范对落后产能的约束作用,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落后产能标准的制定实施,通过政策导向和标准约束,淘汰落后产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