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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54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1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24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5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继续加大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山西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国家规划建设了晋北、晋中、晋东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国以来,山西省累计生产煤炭超过140亿吨,占同期全国煤炭生产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累计调出煤炭100多亿吨,占全国省际间调出量的70%左右,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受煤炭赋存条件、开采技术等因素制约,煤炭大规模开发造成产煤地区土地塌陷、建筑物破坏、地下水位下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矿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 为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区受损民房、学校、医院的搬迁或加固治理工作。其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7亿元,支持山西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区治理。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累计安排6.5亿元支持山西采煤塌陷区等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6年,国务院以国函〔2006〕52号文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要求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出实施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三项资金筹措措施:一是利用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塌陷区治理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同意煤矿企业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加快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等治理工作;三是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其中50%用于采煤塌陷区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山西省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和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治理模式,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全国煤炭开发规模不断增加,塌陷区面积持续扩大。但受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滞后、政策重复交叉、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约,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滞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制定治本之策。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单位组成调研组,赴陕西、山西、安徽、山东、黑龙江等省就采煤塌陷区治理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起草并于2015年3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我们已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山西省等产煤地区做好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关于比照国有重点煤矿采煤塌陷区治理的支持政策,继续支持山西省实施采煤塌陷区治理的建议。山西省采煤塌陷区面积大、受灾人口多、治理任务重,应采取多方措施,对采煤塌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国家将继续加大投入,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山西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采煤塌陷区受损住宅搬迁改造,可以按政策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支持。建议山西省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科学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统筹做好地下采煤、地上开发、村庄搬迁、塌陷区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对煤炭开采新形成的塌陷区,要督促企业履行塌陷区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塌陷区治理资金,探索将煤矿企业缴纳的与塌陷区治理有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返还给企业,用作新增采煤塌陷区的治理资金,既要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又要理顺政企关系,减轻企业负担。对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企业无力承担的采煤塌陷区,应多方筹措资金,探索通过煤炭资源税(已含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业权价款等资金,实施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促进煤炭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感谢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