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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6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11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10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6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小煤矿整顿有关规定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2号),要求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对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出部署,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范围。国发〔2010〕7号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定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0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国务院,有力推进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对“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了安排。2010年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等文件,逐年下发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扎实开展。 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等文件,严肃查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严防非法开采行为和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这对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进一步引导督促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淘汰退出。 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十二五”前四年,全国共淘汰落后煤矿5866处、产能4.79亿吨/年,其中关闭煤矿3309处、产能2.36亿吨,兼并改造煤矿2557处、产能2.43亿吨/年,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此基础上,2015年计划再关闭煤矿1052处、产能6391万吨/年。 三、关于完善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地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予以支持。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确定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奖励资金。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向地方政府安排奖励资金42.44亿元。 按照财政部的工作计划,在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将逐渐退出,今后主要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管等市场化方式,以更高标准继续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退出。 四、关于提高办矿门槛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技术进步情况,逐步提高办矿门槛,压减小煤矿所占比重。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停止核准新建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要求各地严禁核准此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将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产能。国土资源部对不符合资金能力、作业能力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方面要求的探矿权一律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国土、安全、环保要求和未经项目核准的煤炭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与此同时,落后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单纯依靠行政指令淘汰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此,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正在开展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及政策措施课题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标准规范对落后产能的约束作用,弱化行政指令,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落后产能标准的制定实施,通过政策导向和标准约束,实现落后产能的有序淘汰。 五、关于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行为,包括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先后印发《关于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480号)、《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能煤炭〔2012〕133号)、《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89号)等文件,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又组织开展了以整治超层越界和图纸造假为重点的“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煤炭〔2014〕480号),组织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对违规建设煤矿进行专项监管。经过各方努力,有力震慑了煤矿建设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保持对非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