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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能煤炭〔2014〕523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4-0011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4-12-05
 

  特 急

国能煤炭〔2014〕5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煤矿瓦斯事故保持下降趋势,但近期相继发生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公司“11?26”、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11?27”两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监察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障安全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因为经济效益下滑而减少瓦斯防治投入。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安委办〔2014〕20号)要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要抓紧落实人员编组,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的工作要求,逐矿全面、细致、彻底地排查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蔓延。

  三、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落实和目标考核,督促有关企业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抽采利用作为消除瓦斯灾害威胁的治本措施,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抽采效果评价,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快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实现以用促抽、以抽保安。

  四、加快实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产煤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将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批复的方案加快项目实施。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规定,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违规挪用转移中央预算内资金。示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评价示范效果,宣传推广先进理念、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

  五、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瓦斯地面预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独立完整、通风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参数数据库,加强抽采效果检验,建立符合矿井实际的瓦斯抽采参数和防突指标评价体系。强化煤矿地质工作,巷道掘进坚持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责任倒查制度,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

  六、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加强企业生产行为监管。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集团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七、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省级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等手续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建整顿。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相关变更报批程序的煤矿,必须立即停工。

  八、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监管力度。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快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严格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或依法关闭。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监管,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强化瓦斯超限监管,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