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4]28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4-00089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14-09-23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

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4]28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已基本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的登记建档和公告工作,但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进度

  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能力情况。现有生产煤矿的产能登记公告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停核增生产能力,并依法依规限制生产。

  二、及时组织煤矿企业签订生产承诺

  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督促已经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煤矿,及时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并将扫描电子版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确保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信息准确

  煤矿生产能力的认定依据包括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证载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的生产能力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各地应根据认定依据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查工作,进行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对证照不全和无生产能力确认依据的煤矿,不得进行产能登记和公告。

  四、明确煤矿产能公告的形式

  各地煤矿生产能力应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及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在相关网站公告时,应在网站首页开设专栏,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持续查询煤矿生产能力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应根据实际变化动态公告,公告后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和中国网公布。

  五、加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建档工作程序,加强煤矿生产能力信息申报采集管理,防止错登、漏登、误登。对已经完成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各地要再次核实相关信息,允许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相关信息,并在9月底前完成勘误和整改工作。公告的煤矿产能信息作为加强煤矿日常生产监管的依据,并将作为企业征信的内容之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产能登记公告的抽查和评估,发现登记公告内容失实的将督导整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张少锋 陈磊 010-68555083 68555078 clei@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3日